新京报快讯(记者 王俊)2018年刑诉法修改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受到广泛关注。今天(2月4日),最高法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新刑诉法解释》),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并且,对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16年在部分地区先行试点,2018年底在全国实施。


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刑一庭庭长沈亮强调,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定要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宽严相济、证据裁判原则,防止定罪把关不严、量刑轻重失衡、程序繁简失当。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就是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及从宽幅度,确保量刑与罪责大小相匹配,宽严适度、罚当其罪。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要区分不同性质的犯罪,该宽则宽,当严则严。”沈亮称。


他强调,对于认罪认罚案件,法律规定是“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并非“应当”依法从宽处理。


接着,沈亮解释,结合司法实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重点,应当是案情明了、影响不大、处刑不重的案件,如常见多发的危险驾驶案件、普通的盗窃案件、因民间矛盾引发的较轻犯罪案件等。


对于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暴力犯罪,如绑架、抢劫、爆炸犯罪,以及社会影响恶劣、各界广泛关注的案件,如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等挑战法律和社会伦理底线的严重犯罪,即使被告人认罪认罚,该重判的仍要坚决依法重判。


沈亮还强调,要坚持证据裁判,坚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不能因为被告人认罪认罚,就降低证明标准,将本应疑罪从无的案件简单从轻处理,要发挥庭审应有功能,特别是要重点对认罪认罚自愿性、真实性和定罪量刑关键事实进行审查核实,确保案件审判质效。


新京报记者 王俊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