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春蕊)为了响应国家关于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的决策部署,推动数据资源产权、数据流通利用、数据安全治理等制度完善,支撑数据驱动的科技创新,避免数据要素市场无序发展,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等五家清华大学专业智库,发起了数据利用与数据治理系列论坛。第一期研讨会企业数据利用与治理25日成功举办。

 

会上,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晋以《数据市场的平台竞争问题》为题发表演讲。他提出了国外对数字市场平台监管的经验,主要阐述了欧盟通过制定《数字市场法》来加强监管的举措。鉴于国外经验,他认为国内应结合中国市场特征,采取多措并举,进而来形成完善的监管体系。

 

欧盟通过制定《数字市场法》,加强对数字市场平台的监管

 

黄晋指出,这些年全球对于平台领域市场反垄断的问题,主要以欧盟为主。欧盟对数字市场的监管,主要通过事中、事后进行监管,以反垄断为重要抓手,对行业行为进行监管。

 

随后,欧盟注意到通过反垄断法来调整行业行为也有些问题,于是制定了《数字市场法》。根据欧盟条约规定和欧盟合并条例的规定,《数字市场法》不是竞争工具,而是概念更大的市场监管。

 

黄晋表示,《数字市场法》通过三个标准为数据市场制定了守门人,一是对市场影响力,二是涉及它的控制能力,三是控制的持久性,从三个维度来判断是否达到数据市场守门人要求。

 

当然平台也有反驳的权利。如果平台反驳时,法律要求平台要详尽披露信息,并为平台设定了一些披露要求,附加了一些义务和禁止性的条件。并且,该法律还做了一个模型,平台的反驳意见要进入模型,来判定该反驳是否合理。

 

欧盟采取这样的措施,主要是因为欧盟发现平台的很多问题,例如二选一、平台封禁等,仅通过事后监管,是没有效果的。比如,禁止垄断协议,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管,但是这已经导致不好的影响了。因此,欧盟制定《数字市场法》,还是需要通过制度供给,来解决一些难题。

 

黄晋指出,目前国内对平台的监管,也制定了很多法律制度,从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典,还有去年年底出台的《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其中,最近出台的《指南》借鉴了大量欧盟相关监管的规则,包括德国一些最新的监管规则。

 

那么,这么多制度对市场的影响,可以说有效果,但是效果并不理想。所以,去年年底时,中央提出了要防止无序竞争,要适用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平台经济有活力、有优势,有便捷性,已经形成强大的规模效应。但现在问题是,微信平台的活跃用户量已经达到11亿、抖音的用户达到6亿时,对于我国有10多亿人口来说,平台的影响不仅从经济上来考虑,还应从各个方面,从社会治理等方面去考虑,怎样去规范它的发展问题。

 

比如,对于平台出现二选一封禁大数据杀熟等问题的出现让我们进一步思考未来如何监管,如何管理。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现实问题,既能更好发挥市场经济,又能完善监管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形成切实可行的中国方案。

 

2021131日,中办和国办发文《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也提到了要包容审慎监管,要分门别类做监管规则和标准,规范事中、事后,不得简单化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监管。


这些都值得我们监管机构去了解、学习,因为本身相关市场、数字市场概念太大,对反垄断法当中的市场进行界定。同时,对于平台监管需要多措并举,来规范数字平台。现在对于平台,大家越来越注重它的商业伦理、商业道德和法律问题,这就需要监管机构、研究机构、立法者群策群力,制定监管规则,输出法律制度供给,来完善监管规则。


校对:李项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