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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肖隆平) 数据如今已被视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但是围绕着数据的性质、权属和利用规则的缺失构成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平台封禁、二选一等行为屡见不鲜。为了促进数据应用,加强数据治理,更好发挥作为未来数据的功能和作用,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等清华大学的五家智库机构联合发起了数据利用与数据治理的系列论坛。第一期研讨会“企业数据利用与治理”于2月5日举办。研讨会聚焦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确权、流通、利用、共享、治理等重大实践与理论问题,以期规范数据使用,遏制平台垄断,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数据确权、流通、利用、共享、治理


在用户与平台企业之间,谁可以拥有数据产权?素有争论。


民法典第127条虽然把数据列为财产权的一种类型规定下来,但是对数据财产权的含义、性质的界定和权属分配仍然没有定论,以至民法典立法留白。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院长申卫星认为,现在需要明确数据财产权的性质与权利分配规制,通过数据权属的清晰来促进数据利用,发挥数据的市场要素的功能和作用。


本着共享经济的理念,申卫星主张摒弃非此即彼的单一产权思维模式,而是基于权利分割思想,建议赋予作为数据原发者的用户享有数据所有权,而为数据的采集、存储、传输付出劳动、投资的平台企业获得了数据的用益权,以此构建数据所有权与数据用益权的二元结构。他反对数据共有的模式,因为这样既不利于数据利用的效率,也不符合数据产生的逻辑。即使平台企业为数据的产生付出了很多成本,但是不足以因此而获得数据所有权。


数据的商业价值主要体现在企业间数据开放中。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梁正认为,平台数据类型包括行为数据、用户特征数据等。合理合法地使用平台数据,能够提升经营效率,改进产品服务;此外,还能改善消费体验,增进用户黏性,以及发掘潜在商机,创新商业模式。


据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胡凌教授介绍,企业平台数据开放最普遍的做法是开放API接口,使整个平台数据得到更快应用,创造更多价值。平台开放接口的过程中也存在数据安全的风险,需要对开放接口进行细化的管理。另外大平台出于平台自身或相关产品竞争的担忧,会屏蔽封禁一些竞争者,想要独占这些用户数据,并根据自身的策略和需要来使用这些数据,这种行为从社会角度来讲未必是最优的。


胡凌表示,理想的平台是具有输入和输出过程的闭环机制。有人输入数据,并吸引各方主体共同参与、使用和挖掘,进而产生新的数据,回馈到市场中来。企业参与开放数据,要兼顾公共性与企业的利益,要建立流动起来的机制,促进数据之间的融合与流动,从而发挥最优价值,并且也要满足市场需求。


数据安全开放利用的过程中,要确保充分利用数据中蕴含的信息及规律,也要防止泄露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数据法学研究院院长、副教授苏宇看来,目前数据安全开放面临两类特殊障碍,包括数据利用存在技术与信息双重不对称,数据利用无法实现风险实时监测与控制。数据安全与数据利用之间的平衡是极为专业和精巧的,设计交易规则、标准乃至数据流通政策与法律规范不能离开技术性的思考。未来,数据安全开放利用的法治建设需求包括数据确权、数据开放利用评估机制、数据安全利用的场景化治理、数据安全利用及数据交易的标准化体系。


“数据是交流沟通、交往活动产生的痕迹,产生痕迹本身的行动就是一种劳动,在社交媒体中的行为本质就是数字劳动,数字劳动权利在平台数据确权至关重要”。清华大学社会治理与发展研究院研究员张正清指出,理论层面完善数据产权性质至关重要,需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数据的保护。例如社交应用好友关系是否属于用户隐私,深圳某法院持否认观点,原因在于从财产权角度将用户数据进行分析,认为其以代码或存储文本等物质形态存在。然而如今学界在主张数据生产者的权利时,主流观点为数据归属于生产者,数据起源于用户的网络接入行为,但是如果说赋予平台或者企业以数字所有权,可能违背了数据由用户引发的逻辑起点。


对于数据治理,申卫星表示,早期主要以刑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外部加强对数据的保护,着眼于静态的救济。这种消极保护模式,无法通过实现事先预防,更不能将数据作为一个独立财产权来加以利用。清晰的产权界定才是最大的数据安全,需要从内部清晰界定数据产权,并辅之以外部保障安全的措施。


遏制平台垄断,强化监管执法


近年来,遏制超级平台垄断行为已经成为各国立法主流。据中国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竞争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黄晋介绍,欧盟正在制定《数字市场法》,将对数据平台进一步加强反垄断监管。


欧盟的《数字市场法》将数据市场的大型平台定义为“守门人”。平台经营的核心服务是平台内经营者接触终端消费者的通道,一旦平台将网络效应嵌入到自己的平台生态系统中,即可在数据市场占据或预期占据根深蒂固的持久地位。为了确保数据市场的公平和开放,《数字市场法》对认定为守门人的数字平台施加了具体的义务:守门人在特定情况下应该允许第三方与自己的服务进行交互;守门人不得阻止用户卸载任何预装软件或应用程序;守门人不得使用从其企业用户获得的数据与之竞争;守门人不得限制其用户访问其可能在守门人平台之外获得的服务。


来自清华大学经管学院、x-lab数权经济实验室的钟宏围绕商业数据要素市场如何监管,提出新型的监管模式。数据政策有“三元悖论”,也即国家数据主权与数据安全、市场主体数据自由流动和个人权利保护,这三方主体在政策制定上只能满足两个。钟宏建议我国数据监管可以更多参考欧盟数据市场的体系,建立全球数据市场,形成了产业公共数据空间来进行数据开发利用,以降低数据开发利用的成本。


近年来,国内互联网飞速发展,但行业管理规制粗放,电商平台“二选一”、平台封禁其他应用链接等现象不胜枚举,造成了消费者使用互联网应用的不便,伤害了消费者权益。


哥本哈根大学区块链与电子市场研究中心博士研究员韩海庭认为,数据产权进行分配时,如果直接分配数据收益,会存在“信息不对称”,个人在数据市场上存在弱势地位,数据整合过程当中价值规模递增,如果个体参与市场没有办法真正公平参与博弈。平台汇集个人数据,但是并不代表用户利益,而是更加倾向于产品开发,即卖方和买方在内部没有博弈行为,造成个人利益无法保证。


“平台治理过程中要保护个人权利。在个人、机构和平台的数据交易方面,个人是处于弱势的一方,所以从消费者保护与公平出发,治理应体现对个体的保护。”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党委书记刘涛雄教授表示,数据作为一种生产要素之所以被重视,是因为能够创造巨大价值,进而导致侵权、侵犯隐私、“封禁”等行为。如果数据治理导致数据市场效率下降,则与初衷背道而驰。在监管上,有关部门需要打击侵权、保护权利,并致力于反垄断工作的推进。


编辑:柯锐  校对: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