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肖隆平) 数据对当今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重大价值。数据如今已被视为第五大生产要素。但是围绕着数据的性质、权属和利用规则的缺失构成了数字经济发展的最大障碍。为了促进数据应用,加强数据治理,更好发挥作为未来数据的功能和作用,清华大学智能法治研究院、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等清华大学五家智库机构联合发起了数据利用与数据治理的系列论坛。第一期研讨会“企业数据利用与治理”于2月5日成功举办。


研讨会上,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芸阳表示,在全球数据使用监管趋严的背景下,共享和使用金融数据的同时,更要兼顾金融业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对于大数据企业来说,未来则需要他们呈现其使用数据信息的正当性、透明性和兼容性。


数据监管的形势趋严


据介绍,2013年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这也是我国最早关于数据使用的法律规定。


2018年5月,欧洲联盟出台《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2020年10月,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正式亮相。朱芸阳表示,这些相关法规的出台预示着,全球对数据使用的监管趋严。


朱芸阳介绍,就金融领域而言,特别是征信体系来讲,它的核心就是在维护信息主体利益的基础之上,来达到信用的共享,从而促进信贷。目前我们国家征信体系采用的是备案制度,个人征信领域监管也趋于收紧。截至目前,我国拿到个人征信牌照的仅有两家公司。


朱芸阳表示,以征信机构为核心,以金融机构(信息使用者)为抓手,信用信息采集的全生命周期当中都是在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特别是与其他的包括个人信息保护法,以及数据安全法当中,对于信息安全和跨境流动都做出了相应规定。


对金融信息需保护、共享兼顾


朱芸阳介绍,从尚在征求意见的《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可以判断,利用信息对个人或者企业做出的画像评级等业务都认定是征信业务。所以,在整个征信体系中,征信业务分为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至于信息流转的四方主体,除了信息主体以外,最核心的就是征信机构。它既可以作为信息提供者,也可以作为信息使用者。


作为信息使用者的金融机构有着双重属性,一方面是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有反洗钱和适当性管理方面的义务,另一方面是他作为一个盈利性机构,也需要一些场景上的运用,比如包括对于客户的营销、风险的分析和风险的管理及外包服务的整体需求。因此,朱芸阳表示,在金融领域中,一个更重要或者说从稳定整个金融体系,甚至是防患整体的金融风险来讲,对数据流动可能需要有更高的要求。


朱芸阳还表示,以金融领域当中征信机构的体系建立和完善来讲,我们还是要回归数据治理的基本逻辑来看,特别是尊重金融业的特殊性,包括征信管理中要考虑的核心内容是数据来源。因此,需要在控制数据来源的基础之上,更多地考虑数据如何使用和共享的问题,最终实现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信息的共享流动中,实现作为金融机构的双重属性:既防范整体金融风险,同时也满足商业银行本身的“营利性”诉求。


编辑 柯锐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