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刘洋)为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近日,天津市教育部门对外发布《天津市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据介绍,办法拟让校外培训机构开设唯一学费账户,由签约银行对账户异常进行监控管理。

 

据介绍,办法针对天津市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办学内容中含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培训的培训机构,拟对其学费进行资金管理。

 

根据办法,校外培训机构应在天津市范围内选择1家银行,开立唯一的学费专用账户;向学生收取的学费应缴入专用账户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通过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取的学费资金应于3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学费专用账户。其中,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制定学费使用和管理办法,承担保障其学费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在监管中,办法规定了专用账户的最低余额标准和大额资金支出标准。开户银行就大额资金异动和最低余额不足的情形,向校外培训机构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其中,数额较大的标准是:设立不足一年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3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50万元的;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当日累计支出资金超过100万元或一周累计支出资金超过200万元的。最低余额的标准是,新设立的校外培训机构,设立当年不设最低余额,设立第二年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设立一年以上的校外培训机构,最低余额应为上一会计年度学费总额的5%。

 

办法称,校外培训机构因办学需要使用大额资金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说明,明确用款计划、期限以及额度等。开户银行监测到校外培训机构出现最低余额不足,或者大额资金异动情形时,应当向校外培训机构预警,并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其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通报。

 

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校外培训机构报告或开户银行通报后,应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督促其在限期内及时补充办学资金;如发现确有办学风险的,应及时对外发布警示信息。


新京报记者 刘洋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