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官网刊发了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报告披露了事故瞒报全过程:


1月10日13时13分许,笏山金矿回风井发生爆炸。13时30分左右,五彩龙公司、浙江其峰工程公司、新东盛工程公司有关负责人先后到达事故现场组织救援。


1月10日19时许,西城镇党委负责同志从笏山金矿附近左家村村民处获悉发生事故,随即向栖霞市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作了报告。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长朱涛到现场了解情况,姚秀霞认为被困人员获救可能性较大,作出暂不上报、继续组织救援的决定。


1月11日18时46分,烟台市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同志从 其他渠道获悉金矿发生事故,随即要求栖霞市进行核实。姚秀霞、 朱涛才决定以1月11日20时5分接报的时间上报。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 规规定,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


经调查认定,五彩龙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报告显示,公安机关已对栖霞市委原书记姚秀霞、栖霞原市长朱涛采取强制措施。


资料图


报告称,姚秀霞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西城镇党委、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2021年1月15日被山东省委免职。2月1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5日转刑事拘留。


朱涛未认真落实烟台市委、市政府关于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未认真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未督促栖霞市有关部门履行事故上报职责;疏于管理,对栖霞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局、工信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西城镇党委、政府等单位未认真履行相应监管职责失察。对未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对事故发生负重要领导责任。2021年1月15日被山东省委免职。2月1日因涉嫌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被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月5日转刑事拘留。


资料图


延展阅读


2月23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通报,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1·10”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已经山东省委、省政府研究审定。经省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由于企业违规存放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井口违规动火作业引发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2021年1月10日13时13分许,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栖霞市笏山金矿在基建施工过程中,回风井发生爆炸事故,造成22人被困。事故发生后,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国家应急管理部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山东省委、省政府成立省市县一体化指挥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不计一切代价,穷尽一切手段,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经全力救援,11人获救,10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6847.33万元。同时,省委、省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邀请国内权威专家参加,同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企业井下违规混存导爆管雷管、导爆索和炸药,井口违规动火作业,民用爆炸物品管理、建设项目外包管理混乱,涉事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相关部门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地方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


调查同时认定,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和栖霞市均构成迟报瞒报。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规依纪依法对45名相关责任人员追责问责。


对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巧遇、外包负责爆破作业并严重违规混存爆炸物品的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栖霞项目部经理吴宗形、外包负责井下设备安装并违规井口动火作业的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东等15名企业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驻栖霞项目部1名负责人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巧遇和时任栖霞市委书记姚秀霞,市委副书记、市长朱涛,因负有迟报瞒报事故责任,目前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对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等28名公职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


对山东五彩龙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其峰矿山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兴达爆破工程有限公司、栖霞市安达民爆物品有限公司、烟台新东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事故责任单位给予顶格行政处罚,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对烟台市北海民爆器材销售有限公司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北京康迪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处理。给予7名责任人行政处罚,其中贾巧遇、李东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并且终身不得担任相关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责成烟台市委市政府、栖霞市委市政府分别向上一级党委政府作出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