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姜慧梓)3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发布会,介绍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有关情况。针对此举是否改变了香港基本法所规定的普选目标的质疑,全国人大及国务院港澳办有关负责人作出明确回应:此次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没有改变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普选目标不会改变。

 

中央以“决定+修法”的方式出于何种考虑?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有明确规定。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以及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也明确了产生办法的“五步曲”程序,即通常所称的“普选”。

 

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没有由香港本地启动两个产生办法的修改程序,而是中央以“决定+修法”的方式直接出手修改两个办法,出于何种考虑?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勇表示,中央此次采用“决定+修法”的方式修改完善香港特区的选举制度,是经过反复研究,充分考虑了各方面因素做出的重要决策。

 

这些年香港出现的乱象表明,香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存在制度性漏洞和缺陷,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反中乱港分子利用选举方面的制度漏洞进入政权机关,公然从事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损害香港繁荣稳定的活动;二是反中乱港分子利用程序方面的制度缺陷,刻意破坏宪制秩序和有效管治,阻挠香港民主发展。

 

反中乱港分子利用基本法当中的“五步曲”程序否决了行政长官普选方案,导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普选目标遥遥无期,无法实现。事实表明,如果不从根本上堵塞住反中乱港分子进入政权机关的制度性漏洞,“五步曲”程序实际上是名存实亡,走不通的。

 

“决定+修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运用宪法权力,在国家层面上来构建一套符合香港实际情况、具有香港特色的民主选举制度,它的根本目的就是正本清源,确保“爱国者治港”,恢复宪制秩序,提高管治效能,为“一国两制”行稳致远奠定坚实的制度性基础。

 

修改完善香港选举制度是否改变了普选目标?

 

尽管如此,中央此次“出手”也被一些人质疑改变了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和第六十八条所规定的普选目标。

 

香港基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第六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对此,港澳办常务副主任张晓明作出明确回应,此次全国人大决定对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修改完善是一个小切口,对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八条没有改一个字、一个标点符号。因此,这两条所确立的香港行政长官和立法会议员选举最终达至普选的目标不会改变。

 

中央政府从来都坚定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循序渐进发展符合香港实际情况的民主制度。

 

早在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曾作出决定,明确规定2017年第五任行政长官可以实行普选;2014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8·31”决定,进一步规定了香港特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实行普选的路线图、时间表,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2017年实行行政长官普选,并可在行政长官实现普选之后的2020年实现立法会全体议员普选产生。

 

张晓明回忆,2014年的时候就是香港的反对派百般阻挠,他们提出的“公民提名”完全违背基本法第四十五条已经明确规定的提名机制,主张香港社会任何人都可以提名产生行政长官的候选人。“我记得,当时我在香港还专门为此和公民党当时的主席展开了一场公开论战。”

 

张晓明说,本来香港是可以在2017年实现行政长官普选的,最后没有实现,谁应该负这个责任?是谁在阻挠香港的民主步伐,阻挠香港实行普选?我觉得公道自在人心,大家心里都有数。

 

对于“普选”的理解,张晓明认为,这要严格按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普选自然包含了普及而平等的选举的含义,至于具体的普选制度怎么安排,应该依据“一国两制”方针、从香港实际情况出发,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加以规定。

 

新京报记者 姜慧梓

编辑 陈思 校对 危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