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冯琪)“学校应当建立对学生欺凌、性侵害、性骚扰行为的零容忍处理机制……”4月6日,教育部公布《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向社会征求意见。该《规定》明确了五类或被认定为构成欺凌的具体行为,并对欺凌的预防和处置流程及措施作出规定。

 

五类行为或被认定为构成欺凌

 

记者注意到,《规定》对“校园欺凌”的预防、制止、处置等方面都有明确要求。


在欺凌的预防上,除教育指导外,学校要定期针对全体学生开展防治欺凌专项调查,对学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进行评估。

 

“教职工发现有学生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规定》列举了五类具体行为,包括: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身体或者恐吓威胁的行为;以辱骂、讥讽、嘲弄、挖苦、起侮辱性绰号等方式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抢夺、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恶意排斥、孤立他人,影响他人参加学校活动或者社会交往;通过网络或者其他信息传播方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或者错误信息诋毁他人、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根据《规定》,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上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前款行为,或者以其他方式欺压、侮辱另一方,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害或者精神损失的,可以认定为构成欺凌。

 

学校不得隐瞒严重欺凌行为

 

《规定》明确,教师应当关注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原因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发现学生存在被孤立、排挤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干预。

 

另外,教职工发现学生实施上述五类行为,可能构成欺凌的;或者发现学生有明显的情绪反常、身体损伤等情形,应当及时沟通了解情况,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

 

学校接到教职工关于学生欺凌的报告或者学生、家长举报投诉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认定和处置,通知实施双方学生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认定构成欺凌的,应当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规定》强调,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不同学校学生之间发生的学生欺凌事件,应当在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建立联合调查机制,进行认定和处理。

 

此外,《规定》明确,对因欺凌造成身体或者心理伤害,无法在原班级就读的学生,学生家长提出调整班级请求,学校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予以支持。

 

预防并制止教职工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对于性侵防治,《规定》要求,学校应建立健全教职工与学生交往行为准则、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规定、视频监控管理规定等制度,建立预防、报告、处置性侵害工作机制。

 

《规定》明确,对于教职工以及其他进入校园的人员实施的侵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学校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并制止,具体包括:与学生发生恋爱关系、性关系;抚摸、故意触碰学生身体特定部位等猥亵行为;向学生作出具有调戏、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向学生展示传播包含色情、淫秽内容的信息、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持有以未成年人为题材的淫秽、色情视听、图文资料;其他构成性骚扰、性侵害的违法犯罪行为。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对学生、家长开设常态化预防性侵教育,增强学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规定》指出。

新京报记者 冯琪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杨许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