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4月24日公布了《松原市“10·4”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0年10月4日5时30分许,在吉林省松原市境内514省道(松哈线松原至长春岭段)39公里处发生一起轻型仓栅式货车撞至前方同向行驶的四轮拖拉机拖带的挂车尾部后驶入对向车道,与对面驶来的轻型栏板式货车(核载5人,实载16人)相撞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8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06.1万元。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2020年10月13日,经吉林省人民政- 4 -府批准,成立了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牵头,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信厅、省市场监管厅、省总工会和松原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吉林省人民政府松原市“10·4”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河北省应急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输部门派员参加,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下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和应急评估组,并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和吉林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指示批示要求,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通过现场勘查、取样检测、调查取证、调阅资料、人员问询、专家论证等,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查清了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对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松原市“10·4”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其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司法机关已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司法机关已对24人采取强制措施,其中,逮捕12人,取保候审8人,定罪不捕3人,监视居住1人。


(二)有关公职人员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对有关人员的党政纪处分,由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提出。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事故单位和技术服务机构


1.事故车辆驾驶人


(1)冯国星。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并涉嫌交通肇事罪,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唐东升。驾驶货车在车厢内违法载人,在驾驶室内违法超员载人,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


(3)李立国。无证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无机动车号牌、挂车无尾灯无反光标识的农用拖拉机上路行驶,由扶余市有关部门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事故报告中还提到,涉案吉A1E19W号货车,为今麦郎饮品(长春)有限公司装载800件软化纯净水的运输车辆。截至事发时,该车有1条已处理违法记录。经技术鉴定,该车属于非法改装车。经调查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吉A1E19W号货车司机因疲劳驾驶且当时为凌晨阴天,光线较暗,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同向四轮拖拉机拖带的无尾灯无反光标识的挂车,采取措施不当,发生追尾碰撞后驶入对向车道,与相对方向吉JMK350号货车发生碰撞。


调查组建议,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货车司机,鉴于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对今麦郎(长春)公司,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有关规定,由吉林省应急管理厅予以罚款。由河北省应急管理厅对今麦郎饮品公司“4.2米小车软化纯净水直发政策”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违法违规问题予以依法处理,并对企业相关制度和政策组织进行全面排查,及时纠正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将相关情况反馈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编辑 杨利

来源:吉林省应急管理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