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实习生 汪媛)为向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电影,某APP所属方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俏佳人”)给电影《我不是潘金莲》加上了手语翻译。

 

但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认为,公司拥有该电影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俏佳人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经过先后3次开庭审理,北京互联网法院今日公开开庭宣判此案。

 

法院认为,无障碍视频APP对电影的手语化处理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判决被告停止在APP中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


4月26日,法院判决被告对电影《我是潘金莲》进行手语翻译不属于合理使用。新京报记者 张静姝 摄

 

将电影“手语化”  无障碍视频APP被诉

 

原告爱奇艺诉称,公司对电影《我不是潘金莲》有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但被告俏佳人未经授权,擅自通过其开发运营的APP向不特定公众提供涉案影片无障碍版的在线播放服务,不符合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规定,亦不适用于《残疾人权利公约》《马拉喀什条约》精神及内容,其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影片享有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

 

故爱奇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而被告俏佳人辩称,涉案APP是被告与某出版社合作的专为残障人士服务的无偿公益网络平台,平台上的影视节目均为该出版社制作出版发行,版权归该出版社所有。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属于合理使用。

 

俏佳人认为,被告在涉案APP无偿向残障人士提供无障碍电影符合上述情形,不构成侵权。我国已正式加入《残疾人权利公约》,作为缔约国有义务确保残疾人获得以无障碍模式提供的电视节目、电影、戏剧和其他文化活动,有义务确保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不构成不合理或歧视性障碍,阻碍残疾人获得文化材料。我国应当履行公约义务,限制著作权人的权利。

 

一审被判不属于合理使用  被告表示会上诉

 

法院审理此案时比对发现,涉案APP提供的同名影片播放内容,系仅在涉案影片画面及声效基础上添加相应配音、手语翻译及声源字幕,并在片头、片尾添加署名内容。

 

法官解释称,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在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仅限于以盲文形式提供的文字作品,涉及著作权的例外限制也仅限于复制权、发行权。本案中,涉案影片无障碍版作为电影作品,不属于文字作品的范畴。

 

此外,涉案APP播放的影片无障碍版对原版影片有替代作用,给著作权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对于原被告双方都提到的《残疾人权利公约》和《马拉喀什条约》,法官进一步解释,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于61日正式施行,明确无障碍格式版作品的受众限定为阅读障碍者,但俏佳人经营的APP使不特定公众通过手机获取验证码的方式均可随意通过该APP获取内置影视资源,因此该行为亦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俏佳人停止在APP中提供涉案影片播放服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俏佳人当庭表示上诉。

 

 

编辑 左燕燕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