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实习生 黄琪峰)“号贩子”为逃避保安阻拦摔伤致十级伤残,事后起诉当事保安、保安公司和医院,要求赔偿38万余元。4月28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号贩子逃跑摔伤向医院索赔”一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定被告不承担责任,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方提交的监控视频显示,保安杨某用手臂和躯体阻拦韩某,并未有韩某描述的“追击抱摔”行为。法院供图


事发经过:“号贩子”逃跑摔伤起诉保安

 

判决书显示,20l9年6月27日,本案被告保安杨某收到积水潭医院中控室通知,发现院内有“号贩子”活动,杨某迅速赶到现场,本案原告韩某发现保安到来随即逃跑。

 

韩某在向医院北门跑动过程中连续摔倒2次,在挣脱过程中因上身不稳旋转过度发生螺旋形骨折,导致踝关节骨折,胫腓骨骨折。2021年1月,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果显示,韩某左踝关节功能活动障碍符合十级伤残。

 

2020年,韩某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之所以受伤,是因为保安杨某追击抱摔导致,故请求判令保安杨某予以赔偿,并由积水潭医院和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020年7月28日,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

 

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原告为“号贩子”,摔伤系抗拒盘查

 

2021年4月28日上午9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做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韩某在本次纠纷发生前,曾因倒号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事发当日进入医院即被监控发现,其称事发当天“自己买药”,但未出示挂号单据。杨某作为执勤保安,接到中控室的命令前往了解情况是履行职务行为。

 

面对保安巡查,韩某突然全力奔逃,步态紊乱连续跌倒两次,且在保安阻拦盘问时仍不予配合等种种情况,显然有别于普通患者。

 

事发时,保安员仅采取上臂阻拦的动作,并未故意对韩某施加侵害,其受伤的根本原因是抗拒保安人员依职权对其进行的盘查。

 

保安杨某根据上级指挥,对可疑人员进行查证和控制,处置得当。如果保安因采取合理措施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则会让执勤人员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导致就诊效率下降,破坏良好的就医环境。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韩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杨某的笔录陈述中,那名号贩子在往西右转往北约2米左右的地方突然倒地,倒地的时候杨某顺手扶了他两个手臂一下,那名号贩子就倒地不起了。法院供图


法院提示:“碰瓷式维权”触及法律裁判底线

 

“只要我受伤害,就该有人负责,就能获得赔偿。”这是在民事侵权案件中,部分原告存在的一种思想。

 

4月28日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召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事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法院认为,“碰瓷式维权”,不仅是一种滥用诉权的行为,更耗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不断试探着法律裁判的底线。

 

除上述案件,法院还介绍了数个相关典型案例。

 

2020王女士向西城区法院提出诉讼称2018年11月23日,其在某医院因医疗纠纷与医护人员发生冲突,过程中该医院安保人员抓起王女士肩膀松手后致其倒地受伤,精神也受到伤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安机关未认定王女士主张的所谓相关安保人员侵害其身体的事实。王女士在就医过程中与相关医护人员发生纠纷后未能保持理性克制,可能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4月16日上午,63岁的孙某至某医院就诊,在走出门诊楼大门,行至门侧坡道时摔倒。孙某称其摔伤是因为坡道湿滑,医院对此应承担责任,诉请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2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事坡道事发时未见通行异常;孙某未选择无障碍通道行走。在案证据未显示孙某摔倒系某医院的过错行为导致,且事发后某医院尽到了合理限度的救助义务,故某医院依法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对待此类情况,法院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司法、依法裁判,坚决同“和稀泥”做法说“不”,才能杜绝“谁受伤谁有理”“谁闹谁有理”等行为。

 


编辑 刘倩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