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今日(5月25日)开始执行。其中明确规定:发生伪卡盗刷交易或者网络盗刷交易,借记卡持卡人基于合同法律关系请求发卡行支付被盗刷存款本息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目前,我国的银行卡发行已高达几十亿张,老百姓使用银行卡交易购物以及领取工资、商务付款等经济往来,已经成为习惯。广泛使用银行卡,在促进消费的同时,对于减少现金流通,特别是减轻假币危害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于各大商业银行来说,银行卡的出现,客观上也起到了推进和拓展银行业务的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银行卡普及,一些围绕着银行卡的经济犯罪活动也随之产生,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就是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制作伪卡来盗刷持卡者手中的银行卡,持卡者虽然卡未离身,但里面的款项却会被洗劫一空。


银行卡遭遇盗刷,持卡者是要求银行赔偿还是自认倒霉,多年来围绕着这个问题聚讼纷纭,最终结果大都是持卡者吃尽苦果,银行则“概不负责”。


如今,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只要持卡者自身未有过失,银行就应该负赔偿责任。这一决定,从法律最基本的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出发,为持卡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后盾,不仅有利于保护持卡者的权益,而且将促进银行卡技术水平的有效提升。从此以后,面对持卡者银行卡被盗刷投诉,银行再也不能轻松地一推了之,而是必须在厘清是非的基础上,负起该负的责任。


银行卡是一种特殊的消费产品。它虽然在持卡者手里,但其价值的实际体现却掌握在发卡银行手里,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持卡者手中持有的只是一个“货币符号”,实际的货币在银行。盗刷者通过制作伪卡获取持卡者手中银行卡的相关元素,从表面上看是侵犯了持卡者的利益,但盗刷者需要突破发卡行的“门锁”,才能进入银行的“金库”盗走真实的货币。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实际上是因自己“看守”的失职而造成了持卡者的损失,它自然应该承担对持卡者损失的赔偿责任。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能听到一些犯罪分子通过盗刷他人银行卡获取非法利益的事情,这种情况一再发生只能说明,一些已经发行在外的银行卡存在技术漏洞。于银行而言,利益与责任挂钩的机制才能促使其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弥补。


很长时间以来,由于商业银行奉行“出门概不负责”的逻辑,持卡人成了盗刷的“背锅侠”。这种制度路径的后果,无疑是银行对提升银行卡技术含量没有压力和动力,持卡者的私人财产则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之中,客观上也影响了银行卡业务的健康发展。


事关财产本无小事,也不能是糊涂账。网友几乎一致点赞新规,是对顽疾的深恶痛绝,更是呼吁银行该有的担当不能缺位。


不过,必须指出的是,最高法并不是因为持卡者是个人,在与银行的博弈中是弱者才作出的这个规定。法律不提倡“谁弱谁有理”,法律讲究的是交易双方的公平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原则。对于持卡者来说,必须认识到,最高法的这个规定,虽然明确了银行的责任,但也明确了持卡人的责任,持卡人对银行卡密码、验证码等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未尽妥善保管义务的,持卡人在银行卡遗失后未及时采取挂失等措施的,也将承担相应责任。


很显然,一旦发生银行卡被盗刷事件,持卡人要证明自己在这些方面没有过失,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在这方面,司法怎样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厘清双方的责任,仍然值得我们期待。


□周俊生 财经评论人 编辑 王进雨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