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电话卡等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为谋取利益,唐某仍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与之关联的U盾,并连同手机卡一起向他人出售。

 

5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并当庭宣判,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男子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

 

26日,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9月,被告人唐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U盾、电话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使用其个人信息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卡及与之关联的U盾,连同手机卡一并向他人出售。

 

经查,唐某办理的银行卡于202010月间,被用于向本市和湖南省长沙市的被害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支付结算金额共计人民币33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的帮助,情节严重,同时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建议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

 

东城法院经审理后对此案当庭宣判,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东城法院副院长爱新觉罗•启骋解释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这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设的罪名,体现了刑事立法领域通过惩处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来加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在司法实践中,“帮信罪”通常表现为为网络电信诈骗等犯罪提供银行账户及手机号码,用以接收并转移诈骗所得。

 

“帮信罪”上游均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

 

526日,新京报记者从东城法院了解到,该院刑事审判庭自20201月至20215月,共审结“帮信罪”案件23件,上游犯罪均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网络诈骗犯罪数额高达人民币990万余元,涉案个人及对公银行账户50余个。

 

其中,向网络电信诈骗犯罪出售个人信息注册的银行卡的案件21件,占“帮信罪”案件总数的91.3%

 

“自身‘两卡’不出售,他人‘两卡’不购买。” 爱新觉罗·启骋说,一定不要将自己办理的身份证、手机卡、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赁、出借给他人,避免沦为犯罪的“帮凶”。

 

爱新觉罗·启骋还提到,一旦出现前述行为,当事人不仅仅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可能构成诈骗罪。

 

此外,人民银行会将当事人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当事人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同时,当事人将5年内被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也不得为当事人新开账户。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