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孕妇坠崖案”当事人不满二审判决:被告未交任何证据,法院未给改判理由。新京报我们视频出品


文|金泽刚

 

2019年6月,江苏籍孕妇王女士在泰国被丈夫推下悬崖一事,引发中泰两国人民广泛关注。

 

近日,该案在泰国二审,法官认为被告人俞某某不构成蓄意杀人罪,且因受害人幸存,属于杀人未遂,故将被告人从一审判决的无期徒刑改判为十年有期徒刑。对此,受害人王女士表示无法接受,将上诉至泰国最高法院。

 

其代理律师也认为二审较为草率,“法院没有对俞某某不构成蓄意杀人罪的部分进行详细论证,也没有提供判决理由,对于本案发生时的细节也没有做论述和考量,比如被害人坠崖时还怀有身孕。”


改判十年”符合泰国法律吗?

 

根据王女士提供的二审判决书显示,二审法院也认同被告人俞某某是把被害人从悬崖上推下去的人。但受害人得到了及时的医疗救治,俞某某只构成杀人未遂。对于是否预谋杀人,二审法院认定俞某某是一时冲动,没有提前谋划实施谋杀,故裁定俞某某监禁十年。

 

这起中国公民泰国坠崖案,由当地法院适用泰国法律审判。对于杀人这样的重罪,相对而言,世界各国法律的规定还是比较一致的。

 

其实,即使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二审把一审判无期的案件改为数年有期徒刑也是可能的。当年的许霆案和于欢案都是这样落差很大的改判。只不过这次涉及“杀妻”情节,而且是丈夫将其从悬崖推下,又是发生在国外,所以更易引发关注。

 

从法律传统来看,泰国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交融碰撞的产物。泰国法律制度受成文法形式的大陆法系影响较大,整体上呈现出法典化的法律体系特色,审理刑事案件主要依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泰国《刑法典》第288条规定:“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五年至二十年有期徒刑。”第289条规定,预谋杀人的处死刑。

 

泰国一审法院针对孕妇坠崖情形,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视为“预谋杀人”。虽然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一直没有承认犯罪事实,但按照法律,还是应该重判。

 

然而,这里的另一个争议点是,由于受害人意外存活,属于法律规定的“未遂犯”。根据泰国《刑法典》第80条规定:“未遂犯,应当依其所犯罪的刑罚的三分之二处罚。”两者相结合,一审就由预谋杀人的死刑改判为终身监禁。

 

到了二审阶段,从法官改判结果来看,法律适用发生了较大变化。具体判决思路可能是:依据泰国《刑法典》第288条、第289条,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在事实和证据上被认定为“无预谋杀人”,在法律适用上以第288条为主,并且参照最轻量刑(即有期徒刑十五年),又加上属于未遂犯,故最终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年。

 

不过,此时的二审判决并没有考虑被告人拒不认罪,以及杀妻属于杀害“尊亲属”的恶劣情形,所以选取最轻的刑罚适用不太合法理,也与情理不符。


我国法院对该案享有“属人管辖权

 

还须注意的是,这是一起典型的跨国犯罪案件,即中国公民在泰国杀害中国公民。

 

无论将来泰国最高法院做出什么样的最终判决,本案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如果有一方认为泰国法院判决不公,请求中国司法机关审判此案,中国法律能否管辖此案呢?

 

对此,我国刑法第七条明确规定了“属人管辖权”原则,即“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而杀人罪属于重罪,一般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据此我国法院对该案也享有“属人管辖权”。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也就是说,虽然被告人在国外受到判决并已服刑,但依据我国法律,判决过轻的,有可能回国后存在“补判”、“补刑”的可能。


比如,若此案中的被告人已在泰国服刑十年并且回国后,我国司法机关认为原判决过轻,还需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害人强烈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我国司法机关经综合考虑后可能会启动追究程序。若比泰国法院判得重,则需在我国执行超出原判决的部分刑期,国外已执行刑期依旧作数。


虽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各国司法之间应该相互尊重,尽量减少互相干涉,但公平正义始终是各国人民追求的共同目标,这一点永远也不会改变。

 

□金泽刚(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编辑:马小龙  校对: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