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1日,禾盛新材公告:收到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悉公司实际控制人张伟已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刑诉(2020)Z40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了《刑事判决书》(2020)粤 03 刑初 487 号,具体判决如下:

1.被告人张伟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 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0 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50 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65 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 1217 万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2.由公安机关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在本案强迫交易、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中的违法所得,对相关被害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被告人张伟依法退赔;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的违法所得,以及用于本案“套路贷”犯罪的本金并在依法赔偿被害人损失后予以没收;依法继续追缴被告人张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被告人张伟本人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活动所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

3.对于扣押在案被告人张伟的手机等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对于已查封、冻结、扣押在案的属于被告人张伟所有的财产,依法全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