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 实习生 黄琪峰)国企法律部职员侵吞公款154万元,潜逃14年后被抓,主犯和从犯一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和2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6月16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举办普法讲堂,介绍了国企人员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常见样态和量刑标准。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 主从犯均以总贪污金额量刑

 

判决书显示,2002年,被告人钮某在担任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职员期间,伙同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偿还给中国华阳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的公款共计154万元予以截留侵吞。2004年,钮某、杨某潜逃,2018年两人分别被捕、投案。

 

201912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钮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杨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被告人不服并上诉,20209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张冰洁表示,该案中行为人用资产处置等手段将资产移出本单位账簿构成贪污罪,钮某身为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伙同杨某截留侵吞公共财物,数额巨大,两人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

 

“对于共同贪污犯罪案件,贪污数额应该理解为个人所参与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张冰洁说,虽然该案中从犯所得数额较少,但量刑中依然以贪污154万元为标准,在此基础上酌情从轻处罚。

 

贪污受贿是国企人员犯罪高发风险区

 

普法会上,西城区人民法院还介绍了多起国企人员职务犯罪典型案例:投标过程中负责人指导报价、提供关照,收受好处费105万被判受贿罪;“小金库”进腰包,国企经理将80万元据为己有后被查;异地交流干部1年间虚报房租费用,利用职务之便套取资金22万元;挪用专款购买分红型保险被判刑,副经理的如意算盘并不保险……

 

据法官介绍,从司法统计数据看,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犯罪案由中,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这三项罪名犯案率明显较高,贪污受贿类职务犯罪更是国企人员犯罪高发风险区。

 

西城区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张岩提醒国有企业干部以及员工,“一是拒贪念,宁守清贫养廉明,不为富贵涉贪路。二是莫伸手,以案明纪,分清公账与私账。三是守规矩,时刻绷紧纪律弦,牢固拒腐防变的防线。”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