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为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缓解全市道路通行压力,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共同研究调整了外省、区、市号牌(含临时号牌)机动车交通管理措施,并联合发布了新版《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此次政策修订主要做了三个方面调整:


一是加强移动污染源监管,将需办理进京通行证的车辆行驶范围由六环(不含)以内、通州区全域扩大至全市域,禁止不符合我市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外省区市机动车通行本市行政区域道路。


二是最大限度减少对过境外省区市车辆的影响,对进京通行证采取分类管理,其中,不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外进京通行证,不限制办证次数及时限;需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通州区全域道路的,办理六环内进京通行证,每车每年可办理12次,每次有效期为7天,与原有进京通行证办理规定保持一致。


三是消减核心区交通压力,综合考虑路网承载能力和优化出行结构,将持有进京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车辆禁行区域由二环(含)内主干路扩大至二环(含)内全域。


新版《通告》预留了缓冲期,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交通、环保、公安交管部门将升级改造进京通行证办理系统,进一步方便群众通过互联网或现场两种方式办理进京通行证。市公安交管部门还将在相关道路增设完善标志标识,提示外省区市车辆办理进京通行证,遵守禁限行规定,对于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将依法予以处罚。


希望广大驾驶员积极配合、支持理解新版《通告》实施和全市交通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安全有序、秩序良好的首都交通环境。


《通告》全文如下:


关于对外省区市机动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进一步缓解本市交通运行压力,减少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对外省、区、市号牌机动车采取以下交通管理措施:


一、外省、区、市号牌机动车进入本市行政区内道路行驶的,应当办理进京通行证。


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范围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的,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每次有效期最长7天,载客汽车每年每车最多办理12次,其它车辆不限制办理次数。不进入上述区域的,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外)”,每次有效期7天,不限制办理次数。


二、进京通行证通过互联网或现场渠道办理,办理时需提交驾驶人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和机动车行驶证。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现场办理,并提交登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危险品运输资质凭证。


三、公安交管和生态环境部门将对申请办理进京通行证的机动车车辆状态和尾气排放标准进行核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进京通行证:


(一)黄标车(未达国Ⅰ标准的汽油车、未达国Ⅲ标准的柴油车)。


(二)未达国Ⅳ标准的柴油载货汽车。


(三)在本市有不符合相关排放标准记录且未复检合格的车辆。


(四)在本市有交通违法未处理的车辆。


四、外省、区、市机动车在京期间,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全天禁止进入二环路(含)以内道路、建国门外大街、复兴门外大街、复兴路(木樨地桥至新兴桥段)。


(二)未办理进京通行证的,全天禁止进入本市行政区域道路。


(三)未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的,全天禁止进入六环路(不含)以内道路和通州区全域道路(不含高速公路主路);持“进京通行证(六环内)”的,在有效期满前应驶出上述范围。


(四)未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或持“进京通行证(六环内)”超过有效期的载客汽车,在六环路(不含)以内和通州区全域(不含高速公路主路)支路等级以上城市道路停放的,根据停放天数相应扣减当年可办理“进京通行证(六环内)”的天数。


(五)载客汽车、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摩托车以及国Ⅰ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还应遵守相应的区域限行规定。


五、军队、武警车辆,执行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已经领取“外埠客运进京证”的客运汽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但须按照指定路线行驶。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载货汽车,无需办理进京通行证,但应遵守载货汽车的通行规定。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通告的规定,在禁限行区域周边设置交通标志,对于违反规定进入禁行区域道路行驶的,认定为“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行驶”的违法行为。


七、此前发布的关于外省、区、市机动车进京通行证办理和使用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各区发布的进京通行证使用规定,从其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年7月27日


编辑 贾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