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顺花离婚案二审已宣判。7月30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离婚原判,同时判决,女方宁顺花返还男方陈定华8.5万元彩礼红包款。

 

7月23日的二审庭审中,宁顺花要求分割房产及车辆的要求未获法院支持,房产一套、卡宴汽车一辆均归陈定华所有。

 

8月3日,宁顺花拿到了二审判决书,对于房产全部归男方,并让她返还8.5万元彩礼这个结果,她表示不能接受。

 

陈定华,自己的诉求是要宁顺返还彩礼、首饰及38万元借款,另外还要求宁顺花赔偿自己50万元精神损失费。对于判决结果,陈定华表示自己并不满意。

 

针对双方的争议,最高检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咨询专家、北京民法典学习宣传讲师团讲师安翔表示,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彩礼是将“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婚姻关系成立则彩礼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彩礼是无须返还的。

 

安翔认为,从法院判决书梳理的案情来看,宁顺花和陈定华共同实际生活时间不到半年,2016年6月结婚,同年年底宁顺花第一次起诉离婚,结婚时间短,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判决宁顺花返还部分彩礼。

 

此外,对于陈定华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求,安翔说,“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家暴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请求损害赔偿则不会被法院支持。”


7月30日,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书。宁顺花供图

 

焦点一:离婚后需要返还彩礼、红包、首饰吗?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显示,陈定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不准予宁顺花与陈

定华离婚,如判决离婚应同时判决宁顺花返还陈定华欠款380000元,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00元,返还彩礼、红包款99266元,合计人民币979266元,宁顺花还应折现返还陈定华首饰款13.8万元或者返还同等重量、质量的首饰。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定华给宁顺花及其亲属的红包,是基于希望与宁顺花建立和维系夫妻关系而给予的款项,具有彩礼性质。鉴于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陈定华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大,且宁顺花未举证证明陈定华给付的彩礼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酌情判决宁顺花将收取的彩礼66000元、红包款19000元,共计85000元返还给陈定华。

 

此外,法院认为,因陈定华未提供购买首饰的原始票据或其他相关证据,无法证明首饰的购买价格,故对陈定华要求宁顺花折现返还首饰款13.8万元诉求不予支持。

 

对于彩礼、红包、首饰等问题,安翔认为,结婚彩礼属于赠与,彩礼应当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因为“婚约期间赠与的彩礼”与“一般的礼节性的赠与”不同,彩礼是将“婚姻的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婚姻关系成立则彩礼赠与完成。一般情况下,夫妻离婚后彩礼是无须返还的。但在特殊情况下,比如两个人结婚时间特别短,存在闪婚闪离或者不到一年就离婚等情况,完全超出了赠与彩礼这一方的期待,则需要酌情处理,全部返还或者部分返还。

 

红包和首饰若是赠与性质,则无须返还,婚后购买的首饰若用双方共同财产进行购买,也不存在返还问题。另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孝敬父母所进行的开销,也属于赠与范畴,无须返还。对于给其他亲人的红包等,完成的是一种资金流转,不具有债权债务性质,则无须返还。

 

安翔认为,从法院判决书梳理的案情来看,宁顺花和陈定华共同实际生活时间不到半年,2016年6月结婚,同年年底宁顺花第一次起诉离婚,结婚时间短,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判决宁顺花返还部分彩礼。


4月30日,衡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宁顺花供图

 

焦点二: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划分?

 

二审中,宁顺花要求分割愉景新城房屋一套及卡宴汽车一辆。

 

宁顺花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愉景新城房屋一套及卡宴汽车一辆,房子是陈定华婚前购买,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自己的名字,车也是由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她为了与陈定华离婚,在一审中主动放弃分割此共同财产,但鉴于一审判决尚未生效,请求法院二审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案涉房屋系陈定华婚前购买,并由陈定华出资装修,宁顺花在一审中表示放弃对该房屋的分割,且一审判决后宁顺花未对此提出上诉,故一审判决案涉房屋归陈定华所有并无不当。陈定华、宁顺花婚后半年即分居,此后双方经济上相互独立,且案涉车辆系陈定华在本案一审判决之后购买,故该车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宁顺花在二审答辩中提出分割陈定华购买的卡宴汽车的请求不予支持。

 

安翔表示,在一审过程中,女方为了尽快判离自愿放弃分割房产,这是她对于自己现有物权的一种处分行为,是她基于理性的判断而作出的选择,在一审宣判后她并没有对此提出上诉,即便她最后没有达到最初的目的,法院在二审过程中也不会再对此重新认定、判决,需由她自己承担放弃房产份额的后果。

 

针对汽车而言,依据不同的情况,法院也会作出不同的认定。比如夫妻双方在离婚的过程当中早已各自经济独立,那么汽车一般登记在谁名下,就倾向于判归其个人所有,有时汽车所有方也会相应给予对方一定比例的补偿;如果购买汽车是基于双方共同财产获得,则会对汽车进行财产分割。


2019年12月18日,与陈定华发生争执后,宁顺花的伤情鉴定记录。宁顺花供图

 

焦点三:离婚案判离的依据是什么?

 

判决书显示,宁顺花与陈定华于2015年12月在他人的介绍下相识恋爱,半年后双方自愿在衡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小孩。

 

2016年底,两人因为琐事发生争吵,宁顺花随即离家外出,自那时起双方一直分居生活。分居期间,陈定华对宁顺花采取言语威胁等过激行为,并数次与宁顺花及宁顺花的家人发生肢体冲突,陈定华因此被公安机关多次行政拘留。

 

自2016年12月开始,宁顺花先后四次起诉离婚,均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2019年冬,宁顺花第四次起诉离婚,在庭审结束去高铁的路上,陈定华对她实施了殴打,陈定华因此被行政拘留五日。宁顺花带着伤情鉴定和陈定华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衡阳县人民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年3月3日,她第五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一个月后,陈定华因向宁顺花的弟弟发送威胁短信被衡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20日,宁顺花再次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1年4月30日,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当庭宣判双方离婚。

 

安翔表示,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准许离婚与否的区分界限,如果法院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方面综合分析来看,夫妻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会驳回离婚诉求。

 

但安翔同时表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对另一方存在暴力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民法典》规定,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情形,无过错方在离婚时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家暴或与他人同居的情形,请求损害赔偿则不会被法院支持。”安翔说。

 

 

新京报记者 薄其雨 实习生 吴梦真

编辑 刘倩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