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一名90后女孩在新浪微博发长文控诉,称自己于2019年2月遭湖南卫视主持人钱枫强奸。微博迅速发酵,当天下午,湖南卫视回应,暂停钱枫一切工作。24日深夜,上海警方发布通报,2019年事发后经调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不立案决定。警方还表示,若有其他新增涉案证据,可向警方提供,警方将依法开展调查。随后,当事女孩再次发文,敦促警方公布更多报案细节,“我会整理证据,天亮了就报案。我相信上海警方,我相信这世界还有正义”。

 

根据目前各方披露的信息,这一事件的真相究竟如何,局外人难以判断。首先,女孩的控诉有一定的证据支撑。女孩指出,警方当年验伤结论是下体撕裂伤,在上海古北警方处存档。事实若真如此,即证实有伤害行为发生;女孩曝出的楼道内监控录像显示,她当时因醉酒已失去自主行为意识,被生拉硬拽进房间,如果伤害在此后发生,则满足强奸罪“违背被害人意愿”的要件。


▲8月24日,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发布钱某强奸警情通报。图/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官方微博


警方通报,也言之凿凿。根据通报,当年接到女孩报案后,警方成立专案组,并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做了勘察、鉴定等很多工作,足见对案件的重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强奸犯罪事实”的结论,应是在严格审查证据基础上得出的结论,而不是草率的。

 

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应该刑事立案,警方和当事女孩根据同样证据,得出完全的不同结论。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很常见。办案人员熟谙法律,多数时候,办案机关意见在法律上更站得住,但这不意味着办案机关总是对的。为了防止不立案决定出现错误,法律规定了多种纠正途径,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复议,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等。在这一事件中,申请复议和申请复核已经过了法定期限,当事女孩还有申请检察机关立案监督的路可走。
 
办案机关也有自行纠正的职责。根据相关办案规定,办案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在8月24日深夜警方发布通报后,当事女孩作出回应,其中提到钱枫当年在警方审讯室亲口承认强奸。首先要说的是,即使他亲口承认强奸是事实,也不能仅凭这一个证据定案,仍需其他证据佐证。但就本案而言,这确是一个关键证据,如果它存在,结合伤害后果和女孩醉酒状态等证据,指控犯罪的证据链就相对完整。有无该证据、它是否会改变案件走向,相信办案机关会在详尽调查的基础上作出认定。


▲8月25日凌晨,受害人针对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的警情通报做出回应。图/受害人微博截图


最近一段时间,受害人通过微博等自媒体反映自己遭遇,向“坏人”讨还公道的事件有多起,有的已进入法律程序。因为这些事件多涉及演艺人士,一些人将其视为“娱乐新闻”“八卦新闻”,但这种看法是不对的。毕竟这些“娱乐新闻”背后存在的,或许是关乎受害人遭受严重侵害的痛心事实。当我们站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立场,从受害人同理心的角度看待这些事件的时候,才不会对当事人举报行为进行“蹭热度”的苛责。

 

“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最终决定这一事件走向的,只能是事实和法律。可以相信,只要办案在法律的轨道上,公平正义就有保证。


特约评论员 | 李曙明(法律从业者)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