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冯琪)《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下称《办法》)从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并明确了民办学校、培训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督导问责办法。

 

三类对象出现六类情形将被问责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田祖荫指出,出台《办法》,是教育督导“长牙齿”的重要举措。

 

《办法》共有六章、29条,对教育督导问责作出了系统制度设计。首先明确了问责对象。主要包括3类对象:一是地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二是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三是有关工作人员。以上3类对象,如存在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教育职责的问题,按规定进行问责。

 

问责主体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教育督导问责工作,依法追究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的责任。同时,整合教育监管力量,建立教育督导与教育行政审批、处罚、执法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依法落实问责职责。

 

问责内容上,《办法》明确了六类情形:一是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二是履行教育职责不到位。三是教育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四是办学行为不规范。五是教育教学质量下降。六是安全问题较多或拒不接受教育督导。

 

问责方式分两种情况。第一种针对被督导单位,主要采取公开批评、约谈、督导通报、资源调整、行政处罚等问责方式。第二种针对责任人,主要采取责令检查、约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处分、移交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等问责方式。

 

教育机构人员违反《民促法》将面临从业禁止处罚

 

田祖荫介绍称,2021年,将“双减”(即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和“五项管理”(即手机、睡眠、读物、作业、体质管理)督导作为“一号工程”,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

 

对于培训机构,如果出现违规违纪行为怎么办?对此《教育督导问责办法》作出了相应规定。其中第7条第2款明确,存在“未按要求加强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管理,存在超标超前培训、虚假宣传、超期收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出现教师师德严重失范、学生欺凌等危害学生身心健康情况或重大负面舆情”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

 

对于具体的问责方式,《办法》第9条也作了明确规定: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含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如依据法律规定应予行政处罚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视违法情形依法给予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招生、撤销办学资格及吊销办学许可证。

 

此外《办法》还提到,民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其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对有关人员予以从业禁止处罚,并纳入其诚信记录。


新京报记者 冯琪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