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判现场视频公布:劳荣枝听完死刑判决后回答审判长问话。视频/新京报我们视频

该来的终于来了。


备受关注的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罪一案,于9月9日上午在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被告人劳荣枝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布罪名后,劳荣枝当庭痛哭,表示不服,要提起上诉。
 
劳荣枝惜命,这是人的本能,也无可厚非,或许,在她看来,自己有罪,但还罪不至死。
 
能搬出来的理由,不外乎这些:具体作案都是法子英所为,认为自己并非主犯;被法子英长期胁迫,并没有杀人犯罪的故意;缉拿归案后,主动向警方坦白,应当从轻和减轻处罚;本人表示后悔,期待被害人亲属原谅,愿意赔偿一定钱款,等等。
 
但是,从法律上讲,这些理由其实根本都立不住,劳荣枝被判死刑并不冤枉。

▲100秒回顾劳荣枝系列犯罪案。视频/新京报我们视频


一、劳荣枝属于主犯
 
根据刑法规定,主犯与从犯有较大的差别。
 
所谓主犯,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按照其所参与的、组织的、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减刑、假释也应作从严掌握。相比主犯,从犯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共同犯罪人,情节更加轻微,“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劳荣枝看来,自己不过是法子英的“犯罪工具”,或者说“小跟班”,属于被动接受任务,实际起到的作用也不大,应算是从犯。如果被认定为从犯,她也许还有免死的余地。
 
但劳荣枝错了,她的所作所为,恰恰证实,自己也是主犯。这不仅是因为,两人犯罪前有共同的预谋,有明确的分工。
 
以合肥杀人案为例,劳荣枝负责购买冰柜,引诱殷某到住处并捆绑、看守,这些所谓的“辅助”行为,与法子英持刀杀人一起,构成了杀人犯罪的有机整体,没有主次轻重之分。

▲劳荣枝案庭审细节曝光:曾在受害人脖子上拧铁丝,用老虎钳击打受害人胸口。视频/新京报我们视频


二、劳荣枝有犯罪的主观故意
 
根据刑法,胁从犯是被胁迫犯罪,罪责也比主犯要轻,“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劳荣枝表示,“受法子英殴打胁迫后参与犯罪活动”,“曾多次向法子英提出分手,但法子英以威胁伤害她的家人为由,拒绝分手”,“非常害怕……不可以和他分手,如果分手的话他会去报复我的家人”,所以自己只能算是胁从犯。
 
但是,从劳荣枝的实际表现看,主动犯罪的痕迹非常明显。比如,劳荣枝在讯问中供述,在南昌杀人案中讲到,“不如一把火烧了这个家”。为了保险起见,她让法子英剪断了熊某和其对门邻居家的电话线。
 
又比如,在合肥杀人案中,劳荣枝还主动发挥,在殷某让妻子拿钱的字条上添加“少一分钱我就没命了”、“他的同伙一定会让我死得比刚才那个人还快”等内容。这样的行为,很难看出是一个被胁迫的弱女子所为,更是一个经验老到的同伙犯。


三、劳荣枝的坦白不足以从轻


劳荣枝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常州绑架的事实,系坦白。根据刑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坦白罪行甚至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但这里的用词是“可以”,而不是“应当”。究竟能不能从轻处罚,还需要法院综合罪行轻重、悔罪程度等作出判决。
 
劳荣枝罪行之重,没有悬念。
 
法庭判决也说得比较清楚了,“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抢劫数额巨大,并具有入户抢劫情节”,“绑架致一人死亡,勒索赎金7万余元”,这样恶劣的犯罪情节,这样残忍的手段,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即便是有坦白情节,也“不足以从轻处罚”。
 
正如法援律师所言,“劳荣枝说她这些年过得很苦,你的苦能和朱大红((劳荣枝案被害木匠陆中明妻子))比吗,朱大红是肉体精神双重煎熬,劳荣枝身负7条人命,你忏悔过吗?”
 
从劳荣枝的表现看,着实找不出什么悔罪情节。


四、劳荣枝亡命20年,仍在追诉期限之内

 

根据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期限,不再追诉。劳荣枝背负7条人命,逃亡20年,很多人曾担心,她逃过了刑事案件的追诉期限,不用被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劳荣枝并没有逃出法网。刑法中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劳荣枝所涉刑事案件,早已被立案受理审判,同案犯甚至已被处决,故而“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而且,就算这些杀人案件当初没有被立案、受理,考虑到性质的严重、情节的恶劣,影响的重大,也属于必须追诉的刑事案件,按照刑法规定,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仍可以追诉。所以,劳荣枝根本就不可能成为漏网之鱼。

劳荣枝一审判处死刑 小木匠家属:等到圆满结果 会带着孩子好好生活。视频/新京报我们视频

五、劳荣枝就算积极赔偿,也不足以偿其罪

 

劳荣枝到案后,向死者家属道歉并表示愿意积极赔偿,表示如果有机会,希望通过众筹方式给受害人家属进行赔偿。

 

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争取谅解,的确可能对量刑产生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酌定量刑情节并非法定量刑情节。具体到这起案件,考虑到案件后果极其严重,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就算积极赔偿、受害人亲属谅解,也不可能改变定罪量刑的尺码。

 

更何况,劳荣枝落网时,身上只有3万元左右的存款,连4万元的附带民事赔偿都不够。所谓的赔偿受害人亲属,取得对方谅解,只不过停留在嘴上,遑论从宽处理了。

 

法治社会下,不会放过一个坏人,也不会冤枉一个好人。劳荣枝一审判死刑,她有权上诉争取免死,而司法也会依法落槌定音,给当事人、给公众一个正义的答案。


特约撰稿人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 丁慧
实习生 | 韦英姿
校对 |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