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acebook图标(右一)。图/unsplash
新京报讯(记者 郑伟彬)近日,“解除屏蔽网址链接实现互联互通”问题受到舆论关注。9月13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工信部部长肖亚庆在回应互联互通问题时强调,“互联网安全是底线。”工信部新闻发言人则表示,在自查整改中了解到,部分互联网企业对屏蔽网址链接问题的认识与专项行动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为此,工信部采取行政指导会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认识到,互联互通是互联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选择;同时要求相关企业能够按照整改要求,务实推动即时通信屏蔽网址链接等不同类型的问题,能够分步骤、分阶段得到解决。
就此,新京智库于近日举办“平台互联互通该如何落地”研讨会,邀请来自南开大学、浙江大学、国家信息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工信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的相关专家学者进行研讨。
全球互联网监管在“摸着石头过河”
在谈及国外是否有相关经验可借鉴时,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中心副主任李新社认为,中国的互联网生态需要走自己的路,做好自己的事。特别是,在互联网领域,中国和国外都处于探索阶段,没有谁比谁更高明。当然,如果有什么做得好的技术、制度,也值得相互借鉴。比如欧盟在数据流通中的分级分类就做得不错;同样,中国在互联网领域的很多做法也值得其他国家借鉴。
南开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陈兵同样表示,全球互联网监管都进入“无人区”,谁都没有比谁更有发言权,都是在摸着石头过河。虽然欧盟有《数字市场法》《数字服务法》(目前均为草案),美国众议院在今年6月份推出包括《平台竞争和机会法案》《终止平台垄断法案》等5部法案草案,距离施行还有待落地,但是这些目前都没有明显的成效,都是雷声大雨点小。
就近期大家比较关注的美国FTC(联邦贸易委员会)起诉Facebook案例而言,陈兵认为美国依然是从经典反垄断法的框架下解决问题,也从市场监管出发。这是美国的特点,强调市场主义,而欧盟则是用户至上。
虽然美国法院当前并没有认定Facebook的垄断地位,但从相关文书中还是总结出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尤其是涉及有效竞争和扼杀竞争性并购问题。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首先是要让消费者在企业竞争过程中享受、获得更大红利。其次是要鼓励创新,让创新为王。以前获取市场的方式是靠流量,而一旦互联网打通之后,需要有更高的技术和服务水平,才能留得住用户。最后,全面的互联互通、开放才是互联网最终的发展方向。所以,开放链接只是开始,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
平台规则和平台封禁行为要区分看待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认为国内在对这一案例解读时存在一定的误区。
Facebook 标志。图/unsplash
刘晓春强调,不能简单认为美国法院认可Facebook的封禁行为。美国法院挑战FTC的主要论据的重要理由之一是,Facebook的封禁行为是发生在多年以前,并且在2018年之后已经自主停止该行为,目前也没有卷土重来的证据。
同时,虽然美国法院认为,不能因为Facebook制定一般性规则、停止向其竞争对手开放数据交换端口,就认定其违反《反垄断法》,但如果只强调这一点,就是对案例的不完整解读。
因为美国法院同时明确在这三种条件下,Facebook拒绝交易行为仍具有违法性。一是该种交易在垄断者和竞争对手间曾经自愿发生过,并可推定对垄断者是有利可图的,但垄断者后来拒绝与该竞争对手进行交易。二是该拒绝交易行为中,垄断者拒绝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垄断者同时在向市场上其他同等条件的客户提供的。三是垄断者终止原先进行交易行为的目的,应是为了实现反竞争的目的而牺牲自身短期利益。此时,垄断者宁愿损失自身短期利益,也要排除竞争对手的行为,由此就具有了“掠夺性”属性,因此可以认定具有违法性。
刘晓春表示,这些条件对中国具有借鉴意义,即一个平台规则本身和平台具体封禁行为要区分看待。比如Facebook制定了明确的规则,而实际也是照规则去做;但在中国,可能有些平台没有列明相关封禁规则,但实际上进行了基于特定理由的封禁行为。这种情况在用于分析中国案例时要加以考虑。
此外,类似的平台封禁或封杀行为,在国外很少见到。背后的原因可能在于整个社会的商业文化不认同,以及公众舆论对其持负面评价。
因此,刘晓春认为,工信部此次的表态,主要是基于产业政策的考虑,对互联网行业的进化、演化和发展可能产生长远的影响。
最后,刘晓春认为,值得进一步关注的是,在开放链接之后,接下来平台企业间是否会存在数据交换屏蔽的问题。Facebook的案例是否要和数据产权、数据导致的垄断问题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这些都是下一步要关注的重要事项。
记者|郑伟彬
编辑|张笑缘
校对|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