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张静姝)924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三中院了解到一起由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当引发伤亡的判决案件。赵某某的电动自行车电瓶在充电过程中发生故障引发火灾,造成74伤,法院认定,赵某某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赵某某和事故中死伤者的房东徐某冬,因在出租自建房过程中疏于监督,也被认定为构成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据法院介绍,2010年至201712月间,徐某冬将其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村自建三层楼的20余间房屋对外出租,整栋楼仅有宽0.95米的一个出口。

其间,徐某冬疏于对二层租户赵某某安全用电的监督,长期放任赵某某从二层私拉电线经楼道至一层,给自己停放在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2017121221时许,赵某某给其放置在一层楼梯口处的电动自行车充电后返回房间休息。次日凌晨1时许,赵某某的电动车电瓶发生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造成租户5人当场死亡,2人因伤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4人多处皮肤烧伤。

徐某冬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后于当日到案。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冬安全意识淡薄,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在出租自建房过程中疏于监督,发生火灾造成多人死伤的后果,被告人徐某冬的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徐某冬有自首情节,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而拉电线给电瓶充电的赵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因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20181227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徐某冬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赵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赵某某未提出上诉,徐某冬以判决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北京三中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据此,徐某冬违反注意义务,未能尽到监督、管理责任,因而发生火灾造成重大伤亡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徐某冬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2019326日,北京三中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