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王子扬)9月28日,据天眼查信息显示,浙江泉水叮咚食品有限公司(简称“泉水叮咚公司”)与元气森林(北京)食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元气森林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开,二审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为泉水叮咚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的混淆行为,曾判泉水叮咚公司赔偿元气森林公司损失65万元及维权支出7万元。

判决书显示,元气森林公司此前曾因产品包装类似将泉水叮咚等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泉水叮咚公司停止使用与其相似的包装,并赔偿经济损失360万元等。

该案2019年在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方泉水叮咚公司产品的“亲亲元气”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因为包装、装潢属于近似,容易引人误认为其来源与元气森林公司或与元气森林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混淆行为。因此判决泉水叮咚公司停止使用与元气森林公司生产的“元気森林”苏打气泡水包装、装潢相近似的苏打气泡水的包装、装潢;泉水叮咚公司赔偿元气森林公司经济损失65万元及维权合理支出7万元。

不过对于一审判决,元气森林公司和泉水叮咚公司均表示不服并提起上诉。元气森林方面认为,泉水叮咚公司因侵权行为非法获利超过800万元,元气森林主张的360万元未超出上述获利总额,应予支持。一审判决根据元气森林产品的知名度,经营时间、规模以及被上诉人主观过错程度、经营时间、规模等酌情确定65万的赔偿数额,存在法律适用错误。泉水叮咚公司则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元气森林公司的全部请求。

此次二审法院认为,经元气森林公司持续的宣传推广,相关公众已将使用该包装装潢的产品与元气森林公司联系起来,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可以认定为元气森林公司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显著性。泉水叮咚公司产品包装装潢在颜色、主要构图、排版布局、产品文字介绍、形状等方面与元气森林公司产品高度近似,虽细节处存在差异,但整体上未形成明显区别,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二审法院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京报记者 王子扬 

编辑 祝凤岚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