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亲爱的》原型孙海洋来说,12月6日是个特殊的日子,就在这一天,他和被拐14年的儿子孙卓相认。在认亲现场,孙海洋夫妇紧紧抱着“失而复得”的儿子痛哭不止,情绪一度失控。随后,一家人坐在一起,吃了一顿迟来14年的团圆饭。据深圳警方介绍,目前,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已被刑拘,除正在生病的孙卓养父,孙卓的养母及另一名被拐孩子符某涛的养父母也被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对于涉嫌拐卖儿童的犯罪嫌疑人吴某某,无疑必须依法追究刑责,但对于是否应当处罚孙卓养父母,网上还有不同声音。

 

有人认为,生恩不如养恩大,拐卖儿童是不法分子个人所为,养父母并非罪魁祸首。况且,这14年中,他们也花了不少精力,付出大量金钱等,辛苦养育了被拐卖的孩子,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还有声音认为,养父母与被拐卖的儿童,已经建立了另一种亲情关系,如果严惩养父母,是再次撕裂孩子的伤口,让稳定的家庭、社会关系再次失衡。

 

从情理上讲,孙卓的养父母“养恩”的确不容忽视。孙卓也表示过,“从小到大,他的养父母还有两个姐姐都待他很好,有什么好吃的东西都先给他吃”,“不管怎么样,现在的父母养了他十几年,对目前的他来说,这些年的感情就是全部”。

 

但是,也要看清楚的是,孙卓养父母的这种“养恩”,是建立在不合法的收买儿童行为基础之上,建立在拆散他人骨肉亲情的基础之上。如果要让这样的“养恩”凌驾于“生恩”之上,让收买的“亲情”取代真正的“亲情”,维持“将错就错”的局面,对于被害人孙海洋一家是不公平的,更是极其残酷的。

 

从法律上说,对孙卓养父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也合乎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收买被拐卖儿童早已入刑,属于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只不过,在2015年11月1日之前,为了鼓励收买被拐卖儿童家庭配合解救等,刑法“网开一面”作出规定,“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随着《刑法修正案(九)》的实施,上述“从宽”规定变成了“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这就意味着,只要是收买被拐卖儿童,就要入罪,而这也是为了遏制“买方市场”。

 

再看孙卓养父母的收买行为,虽然发生在2007年,也就是《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似乎可以“从旧兼从轻”。

 

但要看到,养父母这种收买行为呈现持续状态一直到2021年。根据1998年12月2日最高检《关于对跨越修订刑法施行日期的继续犯罪、连续犯罪以及其他同种数罪应如何具体适用刑法问题的批复》,如果犯罪行为开始于新刑法施行之前,持续到新刑法生效以后才结束,就应当作为新刑法生效之后发生的犯罪对待,适用新刑法。


所以,对于孙卓养父母的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不应当适用原刑法中的“豁免刑责”条款,而应适用现行刑法“一律入罪”条款。

 

有人可能会指出,与孙海洋寻亲颇为相似的郭刚堂寻子,为什么养父母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电影《失孤》的原型,郭刚堂骑着插有儿子照片的摩托车奔驰在路上,因明星刘德华的演绎而家喻户晓,寻子24年的他在公安机关帮助下,找回了亲生儿子郭新振。养父母之所以未被追究刑责是因为,郭新振被拐卖时,刑法中还没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只有“拐卖人口罪”,尚未实施“买卖同罪”。

 

天下无拐,民心所向。这些年,从申军良到郭刚堂,再到孙海洋,他们成功寻亲的背后,离不开“寻子联盟”“宝贝回家”等民间力量,也归功于立法、司法、执法的不懈努力,包括立法“买卖同罪”、公安机关系列打拐行动等。

 

回到这起案件,在严惩拐卖者的同时,理应追究收买方的法律责任,加大拐卖犯罪成本,切断犯罪链条,具体到追究刑责层面,也应把握好尺度。考虑到养父母一家善待孙卓,没有虐待行为,也未曾阻碍对其进行解救,不妨结合受害人一方意见,作出符合法律、契合民意的从轻处罚。



特约评论员 | 柳宇霆(法律学者)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