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记者 沙雪良)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厅副厅长张希靖今天表示,在反腐败追逃追赃中,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案件总体数量还是较少,将积极推动适用这一程序,更加充分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价值和作用。

 

12月9日是国际反腐败日,最高检举行“积极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 促进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

 

张希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贪污贿赂犯罪本质上都是以权谋利型犯罪。对犯罪后逃匿到境外的犯罪人,及时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没收其违法犯罪所得,切断其经济来源,也是追逃劝返的重要措施。有的犯罪分子逃匿境外、逍遥法外,靠着巨额犯罪所得,过着挥金如土的生活,追逃劝返的难度很大。及时适用这一程序,对其在境内境外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就会断绝其经济来源。这对于通过遣返、劝返使其回国接受审判,实现我国“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有逃必追、一追到底”的反腐败零容忍政策目标,有重要意义。

 

“总体上看,虽然办理了白静、彭旭峰等一批大案要案,取得了良好效果,但适用的案件总体数量还是较少,这项程序的价值应该说有很大的发挥空间。”张希靖介绍,检察机关专门对2012年以来检察机关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总结分析,发现上述情况。张希靖表示,最高检正在指导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协调配合,积极推动适用这一程序,更加充分发挥其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价值和作用。今天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目的也在于此。


■ 附: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基本情况

 

(一)白静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白静伙同樊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实施贪污犯罪,白静逃匿境外,监察机关以涉嫌贪污罪对其立案调查,并针对涉案11套房产和部分银行资金提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中2套房产和银行资金没有达到相应证明标准,经商监察机关同意,对其他9套房产提出没收申请。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取得良好效果。

 

(二)彭旭峰受贿,贾斯语受贿、洗钱违法所得没收案。彭旭峰单独或者伙同妻子贾斯语及弟弟彭某一等人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3亿余元和美元12万元。除安排彭某一在国内购买房产、借给他人使用外,彭旭峰和贾斯语还安排彭某一通过地下钱庄把大量赃款转移至境外,用于在4个国家购买房产、国债以及办理移民等。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及时提出补证清单,完善固定相关证据。经审查研究,对其在境外的涉案房产及有关联的境内财产,一并纳入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申请没收。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得到相关国家的承认和执行。

 

(三)黄艳兰贪污违法所得没收案。黄艳兰使用贪污犯罪所得赃款,以全额付款或向银行按揭贷款方式购买大量房产。为隐匿房产及避免因债务纠纷被法院查封,其将涉案房产分别登记在自己亲属和朋友名下。在法院审理过程中,黄艳兰亲属和朋友对检察机关没收申请提出异议,对自己名下财产主张权利,检察机关在庭审中针对异议重点举证、质证和答辩,有效反驳其无理要求。同时,三家办理抵押按揭贷款的银行提出对涉案房产享有抵押担保债权,申请优先受偿,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其对担保财产系违法所得不知情,依法应当认定为善意第三方,对其主张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保护。法院对检察机关意见均予以采纳。

 

(四)任润厚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没收案。任润厚在立案前死亡,检察机关依法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鉴于任润厚已经死亡,不能对其巨额财产来源作出说明,检察机关向其近亲属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进行调查,由其对财产来源予以说明,对近亲属以及相关利害关系人不能说明来源,或经查证其说明的来源不属实的,依法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申请没收。该案依法冻结的账户中,原有本金产生一百六十余万元孳息,因涉及百余笔存款,且期限、利率各不相同,难以确定违法所得孳息。检察机关研究提出,可以按全案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的比例,确定违法所得孳息数额。法院经审理采纳检察机关意见。


新京报记者 沙雪良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