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为切实贯彻落实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放宽外资保险中介机构准入条件,12月17日,银保监会正式下发《关于明确保险中介市场对外开放有关措施的通知》(下称《通知》)。据介绍,《通知》共三条,第一条即提出“大幅取消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准入限制,不再要求股东经营年限、总资产等条件。”


来自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根据《关于印发我国加入WTO法律文件有关保险业内容的通知》规定,我国加入WTO组织5年后外资保险经纪机构的准入条件为:投资者应为在WTO成员境内有超过30年经营历史的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连续2年、在提出申请前一年的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亿美元。


随后的几年中,外资保险经纪机构在华的准入条件不断被调整、优化。据介绍,2018年4月,银保监会宣布“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外资保险机构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的要求”。一年后,即2019年5月,银保监会党委书记、主席郭树清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公布了银行业保险业扩大对外开放的12条新措施。


其中,涉及保险中介市场的相关措施即包括“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需满足30年经营年限、总资产不少于2亿美元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以及“允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参照中资保险集团公司资质要求发起设立保险类机构”。


为切实贯彻落实以上对外开放政策,银保监会办公厅研究制定了《通知》。而《通知》的其他两条内容包括:


第二条“进一步降低外资保险中介机构的准入门槛,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境内外资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的保险中介机构经营相关保险中介业务”;第三条“保险中介机构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适用‘先照后证’政策的相关规定。”


下一步,据悉,银保监会将持续稳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对外开放,完善监管规则,改善营商环境,构建新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提高我国保险中介市场服务水平,更好服务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李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