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图/IC photo


新京报讯 (记者 柯锐)“互联互通”持续成为互联网领域的热点议题。 日前闭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


当前平台互联互通有哪些难点?互联互通的“互”字如何体现?接下来需要解决哪些问题?就此,近日,中国法学交流基金会新兴产业发展专项基金联合新京智库举办主题为“互联互通,怎么‘畅通’”的研讨会。来自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等单位的多位专家学者围绕上述问题进行了探讨。


国际上互联互通仍在遵循反垄断逻辑


国际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表示,美国众议院今年推出的相关法案有关注互联互通问题,但整体仍属于反垄断思路,针对达到特定标准的少数企业附加义务。


德国今年新修订的《反对限制竞争法》,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19A条,确定了一个新的市场主体类型,即所谓“具有显著跨市场竞争影响力的平台”。德国对其有一系列要求,也涉及互联互通。


欧洲方面,作为欧盟竞争法的补充,欧盟《数字市场法》草案体现了行业监管的思路,目前该法案仍处于立法程序,整体进展顺利。《数字市场法》草案旨在限制极少数的大型互联网平台,不过这一思路目前仍存在争议。欧盟跟中国和美国的市场环境不一样,包括互联互通意味着什么,一些具体的配套指标目前也没出来。


此外,英国竞争与市场管理局(CMA)下面新设的“数字市场部”(DMU)也在计划重点针对“拥有战略性市场地位的企业”强化监管,这方面日后是否会强化互联互通的要求也值得关注。


整体上,从国际趋势来看,除了欧盟新法案,各国整体还是基于反垄断的逻辑(主要是市场支配地位规则)关注互联互通问题。面对数字经济新问题,竞争思路与管制思路的选择与取舍,以及特定政策对创新的整体影响,相关标准、纠错机制的设置,都是我们在关注国际进展时值得重视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数据法治研究院教授范明志表示,互联互通,总的来说,减少数据流通的不必要障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从法律上讲就是反垄断,至少是反不正当竞争。国外的一些案件中,精准地划分哪些是企业的经营范围,哪些属于不正当竞争,以及什么样的平台属于公共设施,其中有的司法判例对法律关系的分析比较细致、精准,如美国FTC(联邦贸易委员会)诉Facebook可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


中国人民大学交叉科学研究院院长杨东认为, 平台扩张后,建立了围墙花园,生产要素都在其手里,就不愿意分享给其他的生态,必须要解决这些问题。国外针对互联网平台自我优待的相关调查,其实本质也是互联互通的问题。立案调查可以使平台做强,有竞争力。德国的立案调查和相关的起诉、判决,有一些非常好的案例。国外在这方面的一些做法值得借鉴。这样不仅仅能维护中小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数字经济的发展。


范明志表示,欧美在互联互通方面的制度化成果并不太多,甚至可能他们还在关注中国在这方面的发展,看中国的经验。


国外有一些涉及互联互通的争议,和我国不完全一样。像美国FTC和Facebook的反垄断案,是以企业之间有竞争关系的经营业务来作为诉讼对象。而我国的互联互通并不是让有竞争业务关系的这些企业把其竞争业务打通。事实上也没有哪个国家提出来把这些打通。


范明志认为,互联互通要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需注意到,互联网平台企业当前仍在发展变化当中,而且发展得比较快,对于一个变动不居的现象制定规则并不容易。其二,企业的治理其实是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要尊重我们的国情。其三,什么是数据社会、信息社会?在信息社会下企业的竞争状态是什么样的?对这些基础问题的研究很重要。


全球互联网市场监管进入“未知区”


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竞争法研究中心主任陈兵表示,现在全球进入到了一个互联网经济市场监管的“未知区”。无论是欧盟、美国,还是韩国、日本,没有哪一个国家和地区可以说自己做得更加成熟,因为起步都差不多。例如,韩国的起步可能比中国晚,其整个市场或者说互联网平台的数量、流量不是特别大,“他们在监管的过程中,对国外的平台企业下手比较狠。当然,也没有放过国内的企业。无论是在规则制定,还是在立案调查与处罚上效度都是值得关注的。”    


陈兵表示,在这方面我国还是得走自己的道路。互联网市场监管方面,国外很多时候是雷声大雨点小。2019年到2020年,许多国家风起云涌各种调查、研讨、立法、咨询等,但最后结果并不理想。


目前来说,在全球范围内,对于互联互通,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和司法实践上,都不是特别的清晰。在这一时期,国外也在看中国怎么做,因为我国的行政效能非常高。美国以司法为主的平台竞争监管很难与我国相提并论。与此同时,欧盟、德国的做法,是先立法再往下推。在数字平台互联互通,特别是数据领域的互联互通方面,国外几乎没有什么现实可用的经验可以拿过来供中国用。


知名互联网学者、DCCI互联网研究院院长刘兴亮表示,欧盟对互联网巨头的打击很重,因为其自己并没有互联网巨头,制裁打击的都是欧盟以外的企业。美国的一些做法也值得关注,当然不是要照搬,而是要考量其得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