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公安部发布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图/公安部官网截图


年终岁尾,正是交通出行高峰期。让驾驶人比较堵心的是,一不小心就被监控设备抓拍。一张罚单,半箱油钱,着实令人心疼。
 
据央视新闻报道,日前,公安部下发《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严防监控设备沦为“罚款工具”。这个要求既为交管部门打了“预防针”,也让驾驶人得以安心出门。
 
当然,一些地方长期把执法对象当“提款机”,逐利执法已成痼疾,仅靠一纸通知可能还不足以做到药到病除,还需要以更有力的举措,打破“逐利执法”背后的“利益共同体”。
 
某些地方的监控设备之所以让驾驶人防不胜防,很重要的原因是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交通信号不规范、审核录入不严格、告知提示不到位。在一些地方,监控设备安装过多,区间限速“大起大落”,驾驶人一旦上路,随即陷入这些隐形的“重重包围”之中。


▲道路交通监控摄像头。图/IC photo


今年,佛山一个路口曾经被媒体爆出“62万车主违章,总罚款超1.2亿元”,虽然当地交警部门对相关数据予以辟谣,但是该路口长期以来因为标志标线不合理导致众多驾驶人被抓拍罚款的事实不容否认。
 
事实证明,若不是媒体曝光,舆情所迫,一些地方很难主动体恤驾驶人承受巨额罚款的苦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这就在法理上杜绝了执法者的逐利动机。
 
但是,在实际操作层面,一些地方政府以先安装后付费的方式超前实现了交通管理的电子化。“羊毛出在羊身上”,唯有以交通罚款撑起地方财政,交通管理部门才能得到足够的财政拨款去偿还货款。曾经,还有一些地方干脆直接以协定期限内的抓拍罚款抵消监控设备安装费用。
 
所以,在一些地方政府、交管部门和企业之间围绕监控设备形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利益共同体”。《半月谈》曾经报道,北方某县一年的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仅一亿多元,而交通违法罚款“创收”三千多万元。在该县,一段几十公里的省道就有近10个电子抓拍设备。以此看,严防“电子眼”沦为“罚款工具”,来得相当必要。


“逐利执法”或者“以罚代教”不仅加重了驾驶人的经济负担,更大的副作用在于损害了公众的法治信仰。“钱能解决的事都不是事”——这样的错误观念一旦深入人心,交通执法就背离了初衷,偏离正确方向的高科技应用只会助长交管部门的不作为和乱作为。

 

本次《通知》提出,严禁违法要求当事人承担或分摊设置电子监控设备的费用,严禁交由市场主体设置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并由市场主体直接或间接收取罚款。这两条“严禁”可以说打中了“七寸”。让市场的归市场,让法律的归法律,避免执法被企业左右,拆散“利益共同体”之间的利益纽带,也就避免了“装得越多,罚得越多;罚得越多,装得越多”的恶性循环。
 
显然,《通知》的下发是以公安机关的“内力”治愈顽疾,除此之外还需要借助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外力”,达到标本兼治的疗效。
 
在信息化时代,向社会公开监控设备设置点、处罚标准、罚款数额、罚款流向并不难。公众心里有了一本“明白账”,自然就知道哪些交通违法是落入了“陷阱”,哪些罚款是自己应该付出的“违法成本”。如此,那些躲在暗处的“电子眼”和躲在“电子眼”背后的执法人员才不会有错不纠,只罚不管。


 

特约评论员 | 沙元森(媒体人)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