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快讯 据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消息,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21年12月23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曾春亮执行死刑。检察机关依法派员临场监督。


2021年1月11日,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和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曾春亮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复核,裁定同意原审判决,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原审判决和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核准对曾春亮判处死刑的刑事裁定。


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安排罪犯曾春亮会见了近亲属,充分保障了被执行罪犯的合法权利。


据新京报此前报道,2020年8月8日,江西省乐安县山砀镇山砀村发生一起入室杀人事件,造成2死1伤,其中伤者为一名7岁儿童,嫌疑人为44岁的曾春亮,其潜逃期间,在厚坊村涉嫌再次杀害一名驻村干部。


2021年1月11日9时,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曾春亮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死刑并处罚金20000元。详情>>>


编辑 孙琳智

来源: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