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国务院关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的管理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和《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对此,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新规的制定并不是对境外上市监管政策的收紧。有关部门将继续坚持在开放中谋发展、在规范中促发展,保持境外融资渠道畅通,为企业境外上市活动提供清晰、透明和可操作的规则,构建更加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


近年来,境内企业境外上市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与此形成对比的是,我国现行规范企业境外上市活动的法规基础,主要是199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已明显不能完全适应企业境外上市多样化、规模化的发展需求。

 

而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也容易造成管理盲区,对新出现的某些问题无法及时跟进,比如数字经济时代带来的企业数据合规管理等。尤其是近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问题颇受各方关注,也多有探讨。

 

在此背景下来看,两项新规的出台有其必然的历史背景和时代发展需要,而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内容,也颇具现实针对性。


新规首先是明确了“如何管”。如对境内企业直接和间接境外上市活动,将统一实施备案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对内建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监管协调机制,强化监管协同;境外上市备案管理与安全审查等机制将做好衔接;对外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建立备案信息通报等机制,从而形成多方协管、共享执法资源、提升管理效率等。

 

▲12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境外上市相关制度规则公开征求意见。图/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


其次,新规给出了管理之外更多服务于企业境外上市合法需求的举措。比如,明确在股权激励等情形下,境外直接发行上市可向境内特定主体发行;进一步便利“全流通”;放宽境外募集资金、派发股利的币种限制,以满足企业在境外募集人民币的需求;合规VIE架构企业备案后也可赴境外上市;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为企业境外上市创造更加开放、便利的上市融资环境。


两项新规的制定,就是要通过制度完善,让企业了解境外上市的各项必备条件,对照相关条款做好相应准备,尤其是针对以往无法可依所带来的模糊地带,比如数据安全,有了更加清晰的管理指引;涉及安全审查的,要按照要求履行相应的安全审查程序。如此,企业才能做到有法可循,从而实现更加健康、更可持续的发展。


目前,两项新规还处于征求意见阶段,企业、个人也应针对新规多提合理意见和建议,如此方能让新规有更多的开放性和包容性,兼顾政府管理、企业和用户各方的合法权益。

 

此外,在与境外主要市场证券监管机构完善跨境证券监管合作安排上,如何根据我国与其他国家不同的法律制度,通过协商及进一步完善等方式寻求深入合作的更大空间,如何保障境外上市企业面临所在国家所提管理新要求时的合理权益,都需要在后续的配套条款指定中加以细化。

 

总而言之,境内企业境外上市制度的完善,与我国这两年着力推进的资本市场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一脉相承,为企业境外上市提供宽严相济、合规有序的制度环境,不仅是企业行稳致远的基础,也是我国坚持规范和发展并重,推进资本市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制度保证。



新京报特约评论员 | 毕舸(媒体人)

编辑 | 李潇潇

校对 |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