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决定,自3月1日起至12月31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


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就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提交议案提案,建议对“买方”提高量刑标准等。


全国政协委员李大进表示,将与多名委员提交联名提案,建议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和清查救治被拐人员专项行动。部分代表委员还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提出建议,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表示,对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应该视为无效,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应承担对受害人的救济责任。


建议1

提高收买妇女、儿童量刑标准


根据刑法第240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其基准刑是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严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处死刑。而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这一量刑差距此前已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多位代表委员认为,对收买被拐人员者量刑过轻。


“如果不考虑强奸、非法拘禁等特殊情形,单纯收买妇女、儿童罪的最高刑只有三年有期徒刑。‘买方’责任认定较轻,显然未能充分体现刑法的指引作用。”全国政协委员、上海市政府参事胡卫建议,应加大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标准,将我国刑法中关于拐卖人口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发达国家标准,达到二十年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提升刑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的警示指引作用;其次,建议对收买被拐人员者同样施以重刑。


全国政协委员、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彭静也认为,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过轻,倘若剥离了后续犯罪行为的惩罚,单纯以收买被拐妇女行为定罪,难以让相关主体得到必要处罚,难以打击拐卖妇女犯罪。她建议提高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罪的量刑标准,使收买人面临更高的犯罪成本,打破收买被拐妇女儿童行为的利益链条。


全国人大代表、卓尔控股董事长阎志表示,今年他将提交一份“关于从严从重打击拐卖、收买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建议”,这是阎志在五年任期内第四次提出反拐的建议。他呼吁要加重对犯罪未遂行为的惩罚力度,五年起判,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量刑起点提高到十年;同时,对收买人实行买卖同罪,重判重罚。


全国政协委员、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李大进表示,在今年两会上,他将和其他委员联名提交提案,建议修改现行刑法相关条文,从严从重打击此类犯罪。建议修改刑法第240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2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第241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1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知情不举或阻拦解救者,以共同犯罪论处。


建议2

开展打击和救治专项行动,重点清理陈年积案


李大进表示,联名提案中还建议开展为期三年的打击拐卖人口犯罪和清查救治被拐人员的专项行动。建议行动由中央授权中央政法委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执法司法机关参加,协调各大部委及各省份社会管理治理、社会救助部门、共青团、妇联组织等参与。


他建议,专项行动突出三个重点:一要重点打击防范新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二要重点清理陈年积案和查找失踪人员线索;三要重点清理甄别1980年-2000年,被拐妇女儿童、智障、精神病患者及来源不明、疑似被拐人员落户后的生存状况,区分不同情况登记造册,分门别类按不同性质予以处理,该追究刑事责任的要追究;该解救安置的要解救安置;该给予治疗帮扶的,当地政府要有特殊帮扶救助政策。


此外,建立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单项举报奖励制度,举报奖励资金由被查获的拐卖者和买家共同承担,是用于购买该起妇女儿童犯罪案件赃款的3-5倍。


建议3

推进全国打拐常态化,推动科技反拐


全国人大代表蒋胜男建议,推进全国打拐常态化。从中央到地方,成立打击拐卖的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建立“线上”和“线下”一体的打拐工作网络。加大拐卖人口犯罪侦查中的新技术应用,推进侦查手段现代化升级,不断提高侦破各类拐卖人口犯罪案件的能力。


胡卫建议,设立反拐举报激励制度,形成社会监督的高压氛围。


他表示,拐卖人口犯罪从“拐”到“卖”存在时间窗口,俗称“5小时黄金期”,完善的体系有助于全社会快速反应并解救被拐人口。他建议,推动科技反拐,完善全国预警救助平台网络。运用高科技手段,结合政府运行的“两张网”,利用大数据分析压缩犯罪空间,杜绝利用网络等新兴平台犯罪的可能性;充分发挥预警、救助平台的作用,通过人工智能分析协助被拐多年的人员找到家人。


建议4

重视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


多位代表委员还提到要重视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


“我国法律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赔偿救济严重不足。”彭静指出,受到举证难的制约,被拐卖妇女、儿童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所能获得的人身损害赔偿相当有限。实践中,受害方难以证明的部分所确定的赔偿额往往不高,缺乏对受害方未来损失的赔偿。


她建议,增强对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民法救济力度。一是要增加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未来利益救济,引入民法典第179条第2项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拐卖妇女儿童人身损害赔偿领域的运用。在惩罚性赔偿制度约束下,受害方得到的损害赔偿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超出实际损失。二是可适当修改《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5条第2款的规定,增加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规定,同时根据拐卖人的过错及侵害后果,加大对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通过精神损害赔偿金强化对受害方的救济。


同时,还应完善社会治理,在财政部门、民政部门主导下加强被拐卖人口救助基金、被拐卖人口救助站建设,加强对被解救后妇女、儿童的安置、教育和福利保障措施,保障被拐妇女、儿童的权益保障。


蒋胜男表示,应建立打拐行动后续联动机制,对受害者的后续救助不可放松,收买妇女、儿童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对受害人承担救济责任。救济标准可参考国家赔偿标准,期限为自被拐卖、收买之日至被解救之日。她同时表示,收买的妇女、儿童产生的婚姻、收养关系应视为无效。


新京报记者 陈琳 张璐

编辑 白爽 校对 王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