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9月8日,延安必康(股票简称:*ST必康)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查明,延安必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3月26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日期变更的公告》,称2021年年度报告预约披露时间由2022年3月31日变更至2022年4月27日。2022年4月27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延期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公告》,称因受疫情防控影响,根据审计工作进度,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日期将延期至2022年4月30日。2022年4月30日,延安必康发布《关于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暨股票停牌的风险提示性公告》,称因在重大事项上与年报审计机构北京兴昌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未能达成一致,导致其在定期报告编制中遇到困难,无法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6月30日,延安必康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综上,延安必康未按规定在2021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陕西证监局认为,延安必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该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对延安必康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韩文雄、财务总监方曦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陕西证监局决定:一、对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的罚款;二、对韩文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三、对方曦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的罚款。

校对 陈荻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