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正在吃动物保护机构的工作人员撒在地上的食物。图/新华社

据澎湃新闻报道,在华东师范大学中山北路校区,划出一处小角落,专门用于圈养流浪狗,学校社团“阳光小动物保护协会”组织同学每日夜间遛狗。由于活动过于火爆,遛狗名额一放出来就被一抢而空,“狗不够用了”。对此,有网友表示:“方法很好,既解决了流浪狗无人管理有可能被伤害、也可能伤害路人的问题,又让喜欢狗的同学有机会和狗狗接触放松解压。”

媒体报道中,“圈养”是作为一种“新的平衡”,或是一种可能解决“流浪猫狗管理与安全”难题的“创新”看待的。事实上,流浪猫狗的外部影响,不仅是对投喂、收养者的,但相关报道基本站在“小动物保护社团”的立场,而缺少校园管理方、其他同学的声音。

校园流浪猫狗可能导致的问题,一面是对流浪动物本身而言,涉及其基本生存安全、动物福利。在校园收养、投喂行为中,除了极特殊的情况,动物的生存与福利是普遍增加的,可以忽略。

另一面,则是外部性影响,主要涉及校园流浪动物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粪便污染和噪音,潜在的传染病风险,对流浪猫狗特别恐惧的校园中人的心理影响,以及最常见最突出的伤人事件。

关于流浪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承担,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以往司法判例,社区居民投喂流浪猫狗,流浪猫狗伤人的,投喂者往往需要承担一定责任。而司法实践中,如果无法找到原饲养人,由目前的管理人承担责任。

比如,小区内流浪狗伤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物业公司,就会作为小区管理单位承担过错责任。很多网友吐槽,有些小区保安驱离流浪猫狗时如何残忍,其实主要就是因为上述原因。

既然不可能在既有权责体系下,强行要求小区保安放任不管,或担负他们既没有能力也未必有责任做的收养、投喂、管理等工作,单纯吐槽小区保安的“残忍”也没有意义。重要的是,明确相关方的权责,有足够得力、负责的民间组织进行补位。

简单说,生存与安全有人管,肇事找得到人负责。对一般宠物收养者,这都不是问题,但投喂流浪猫狗的症结却恰恰在此。 

校园与一般社区有不少区别。校园里的学生因为年龄、身份等原因,作为责任主体的能力更弱,尤其是作为群体身份或社团形式出现时,更是如此。

这种类似“集体收养”状态的形式,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之前人与流浪猫狗的权责困局。与校外社区相比,无非学校管理方及大部分学生的包容度可能更高,但潜在的风险并未得到完全管控。

很大程度上,目前这种做法,能够保持一种“平衡”,是因为收养的校园宠物数量还很少。但如果作为一种“成功经验”推广,则在可以设想的安全风险中,对责任主体的认定,仍然缺少清晰的答案。

无论怎样,在很多成年人居多的社区流浪动物乱象仍频的时候,年轻大学生试图探索更为平衡的新管理方式,本身值得肯定,至少增加了流浪动物管理的丰富性。

当然,这种探索一定不是轻松简单的“共享遛狗”而已。年轻大学生们的爱心可贵,将匹配爱心的责任机制落到实处,则更为难能。

说到底,能不能管好“流浪猫狗”,本质上是人能不能管理好自己。或者说,这考验的是年轻大学生如何处理好自己与学校及其他同学的关系,善用自己权利的能力。

撰稿 / 宋金波(专栏作家)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