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消息, 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因工致残一至四级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21年12月31日(含)前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


二、调整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5541元的,调整到5541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4432.8元的,调整到4432.8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低于3324.6元的,调整到3324.6元。


三、调整生活护理费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由工伤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享受生活护理费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自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9日


编辑 陈艳婷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