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父母和孩子一起玩耍。图/Pexels

近日,据极目新闻报道,武汉市民张某与丈夫离异后,孩子被判给男方抚养,她享有每个月探望4次的权利。但每次探望,她总感觉在“探监”,不但被严格规定时间,而且整个探望过程都会被录音录像,男方还禁止张某父母看望外孙。

无奈之下,张某向武昌区法院提起诉讼。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详细规定了张某对孩子的探望方式。

夫妻离婚,不论孩子由谁抚养,对方都有探视权,另一方也应按判决生效的探视次数与时间做好配合,既不能随意缩短探视,也不能严苛探视。况且,宽松的时间和融洽的环境,更有利于孩子成长。

当事男方万般阻扰孩子母亲及外公外婆的探视,看似是对前妻不满,实际上对孩子造成的伤害更严重,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漠视探视权,实际是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控制欲望在作祟,是在伤害孩子。保障探视权,才是真正的为孩子好。

离婚案件中,父母感情的破裂通常会影响到孩子幼小的心灵。而现实中,离婚后双方常因情感对立、积怨较深,出现隐匿孩子、拒绝探望等情况,这对家庭残缺破碎的孩子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尤其是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可能会随着抚养方父或母潜移默化的灌输,对另一方产生疏离感,从而形成不满或抵触的情绪。这样的情况,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也是十分不利的。

经由该案,无疑再次告诫人们,探视权的行使需要抚养权人的配合,更需要尊重孩子的意见,考虑孩子的身心健康。如果不配合,探望权打折扣,尤其是“严苛探视”,必然会对孩子造成伤害。

同样的道理,如果享有探望权的一方只将对孩子的探望权作为纯粹的权利,在探望中不仅不能给孩子带来温馨和快乐,反而是伤害孩子,尤其是争夺孩子,也是违背了法律规定探望权的初衷,同样不可取。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家庭结构的不断变化,我国离婚率逐年攀升,离异家庭的孩子如何在父母的陪伴下健康成长,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这种情况下,更加不能忽视对探视权的保障。对离婚家庭而言,探望不是交易,亲情更不能阻隔。行使探望权也好,配合探视也罢,都不能肆意妄为。

撰稿 /方立平(自由职业者)
编辑 /刘昀昀
校对 / 赵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