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吴婷婷)从今年供暖季开始,居民可以为集中供热的房屋申请临时停热或者恢复供热。目前,《北京市居民集中供热暂停和恢复供热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北京市城管委官网公布。《指导意见》提出,申请时间为当年9月30日之前。但鉴于今年是政策出台的第一年,在不影响供热系统运行调试的前提下,申请期限有所放宽,想要暂停供热的居民可在10月底之前提出申请。


《指导意见》明确暂停和恢复供热实施范围为供热采暖合同约定的单套房屋全部区域,单套房屋内不应局部暂停或恢复供热。建设工程保修期限内的新建房屋建筑,原则上不应办理暂停供热。

 

暂停或恢复供热申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需出具房屋权属证明和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房屋所有权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

 

有暂停或恢复供热需求的用户,原则上应在当年9月30日前提出,与供热单位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或恢复供热确认单,并缴纳供热设施基本费。暂停供热期原则上应为整个采暖期,且至少为一个采暖期。

 

供热单位应为提出暂停供热申请且符合条件的用户办理相关手续。签订暂停供热协议时,用户宜将暂停供热期间供热设施基本费一次性缴清。

 

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暂停供热时,供热单位宜将共用供热设施与用户自用采暖设施完全断开。不具备分户独立采暖系统型式的用户,有暂停供热需求且经供热单位评估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办理停热手续,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方式进行停热。不符合暂停供热条件的,供热单位应书面告知用户原因。

 

因暂停供热可能造成安全隐患或影响他人正常用热的,不得办理暂停供热。

 

暂停供热期间,用户不应以任何形式连接供热设施自行恢复供热。如自行恢复,用户需补齐暂停供热所有采暖期全额采暖费。暂停供热期间,供热单位确需入户检查处置的,用户应予以配合。

 

供热单位在每年9月30日前和协议期满时,主动与用户确认是否有恢复供热需求。暂停供热协议期满,经供热单位确认用户不续签暂停供热协议的,供热单位应恢复正常供热;供热单位无法联系上用户的,按照继续暂停供热执行协议。

 

遇特殊情况,在确保安全稳定供热且不影响其他用户前提下,用户确需在采暖期内暂停或恢复供热的,需提前7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并缴纳本采暖期全额采暖费。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