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冯琪)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将终身不得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1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发布《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下称《意见》)。该意见共10条,就依法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保护与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的衔接作出了规定,旨在为净化校园环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切实保护未成年人提供强司法保障。
 
记者了解到,为了强化对未成年人保护,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了第六十二条,针对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规定了终身禁业制度,明确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依法向有关机关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对于上述法律规定具体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检察厅、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指出,对此实践中判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有的甚至对本应终身禁业的情形只判处了一定期限禁业,引发社会议论。同时,由于教育行政部门不能及时掌握教职员工犯罪的判决结果,导致有的教师犯罪后隐瞒犯罪情况仍从事教师职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研究起草了《意见》。
 
具体内容上,《意见》规定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例如,教职员工实施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禁止其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教职员工实施前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判决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或者依照《刑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适用禁止令。
 
同时,《意见》规定,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意见》规定,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将裁判文书送达被告人单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裁判文书转送有关主管部门。因涉及未成年人隐私等原因,不宜送达裁判文书的,可以送达载明被告人的自然情况、罪名及刑期的相关证明材料。
 
《意见》还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意见》规定,教职员工犯罪,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所在单位、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处分和处罚。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情形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此外《意见》指出,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犯罪,参照本意见执行。三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指导各地,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编辑 缪晨霞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