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记者寇德娜)12月2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对“商转公”的范围、条件等做出详细规定。

《办法》规定,此次商转公贷款适用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青岛市商业性住房贷款,经原商业贷款银行同意后,转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同时,《办法》明确,商转公贷款只能申请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原商业贷款不能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借款申请人需同意并配合原商业贷款银行将住房公积金贷款资金与自有资金一并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

此外,在贷款对象和条件方面,《办法》规定,原商业贷款所购住房须为当前借款申请人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青岛市行政区域内唯一自住住房,且为新建商品房,现已办妥不动产权证;借款申请人申请商转公贷款时点已连续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在原商业贷款发放时,已符合当时公积金贷款政策规定的缴存标准;借款申请人家庭在全国范围内须无公积金贷款记录。

编辑 武新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