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徐杨 李阳)减刑、假释制度作为刑罚变更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体现,对于激励罪犯积极改造,促进罪犯回归、融入社会,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江苏法院在减刑、假释工作中,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案件审理,不断强化实质化审理理念,细化减刑、假释条件,推进审理方式改革,落实“四个一律”工作要求,全方位打造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体系,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助推社会综合治理做出了积极贡献。
 
该省法院选取在加强案件实质化审理方面具有典型意义的十起案例,多角度展示其近年来减刑、假释工作成效。
 
罪犯李某某因非法集资38987.06 万元,造成被害人损失28802.16 万元,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2021年9月13日,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建议。
 
检察机关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尚不能认定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需要对其财产性判项执行等相关情况作进一步调查核实。
 
减刑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虽然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劳动,获得表扬八次,但是在庭审中,该犯否认有转移、隐匿资金情形。
 
经调查查明,原审判决认定李某某到案后未如实交代资金流向,也未协助配合追缴赃款赃物,致使被害人巨额损失无法退赔;执行法院执行处分所得少量资金远不足以退赔被害人实际损失,其犯罪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后果,至今无法弥合。
 
减刑法院认为,在审理减刑案件中既要注重审查罪犯劳动改造、监管改造等客观方面的表现,也要注重审查罪犯认罪悔罪等主观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审查,综合判断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
 
罪犯李某某实施金融诈骗犯罪,案发前有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行为,归案后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服刑期间仍缺乏认罪悔罪认识,否认转移资金、隐匿财产的行为,不积极退赃。不应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裁定不予减刑。
 
本案是严格落实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的典型案例。为解决长期以来的财产性判项执行难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确立了财产性判项履行与减刑、假释关联机制,将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作为衡量罪犯是否确有悔改表现的重要依据。
 
法院提示,减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通过调阅原审刑事案件卷宗、向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等方式强化庭外调查核实,查明罪犯在判决后仍否认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不积极退赃,不积极协助追缴赃款赃物的事实,进而不认定罪犯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其不予减刑。
 
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严把握金融诈骗犯罪罪犯减刑资格,对抱有侥幸心理的此类罪犯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力维护了刑罚执行公平公正。
 
校对 吴兴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