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12月9日,江西证监局官网显示,因违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深圳市高特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特佳集团)、深圳市融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华投资)、上海高特佳懿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懿康投资)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公司应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告显示,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2年3月8日至2020年9月24日期间,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构成一致行动人,三者合计持有华润博雅生物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雅生物)股份的比例由43.88%降至29.75%,累计变动比例为14.13%。
高特佳集团、融华投资、懿康投资在合计持股比例每减少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停止买卖博雅生物股份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0月12日就上述持股比例变动情况补充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编辑 胡萌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