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获悉,近日,《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正在公开征集意见。《实施细则》拟调整举报奖励标准,对单位造成的基金损失,按查实金额给予2%-4%的奖励;对个人造成社保基金的损失,按查实金额给予10%的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对标部级奖励办法,修订、细化举报奖励试行办法


2008年3月26日,北京市原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京劳社督发[2008]101号),对举报并查证属实的举报人员,视情况给予1%或10%的奖励。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快速发展和机构职能改革调整,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2022年7月11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出台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从全国范围明确了社会保险基金举报奖励的原则、范围、条件和标准。


对标部级奖励办法,北京现有举报奖励试行办法有待修订、细化。于是,北京市结合原有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于8月中旬完成《实施细则》的起草工作,并征求了相关部门意见。


《实施细则》由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试行办法》(京劳社督发[2008]101号)、《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案件受理和资金申请、发放程序》(京劳社督发[2008]109号)同时废止。


明确举报奖励的范围和申领条件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奖励条件、奖励程序、奖励标准、法律责任、管理与附则等六个方面共二十条内容。其特点之一是明确了举报奖励的范围和申领条件。


原举报奖励办法是对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奖励规定。《实施细则》结合人力社保部门现有职责职能,将奖励范围调整为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举报人对欺诈骗取、套取挪用、挤占贪占三项社会保险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具体线索、证据,经查证属实给予奖励。


调整举报奖励的标准,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实施细则》明确,举报奖励标准根据查证属实违法违规行为所造成的社会保险基金损失金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奖励,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原举报奖励办法规定对单位造成的基金损失,按查实金额的1%给予奖励;对个人造成的基金损失,按查实金额的10%给予奖励。《实施细则》将奖励标准调整为,单位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举报,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按照查实金额的2%给予奖励,按此计算不足500元的,给予500元奖励;查实金额50万元以上的,按照查实金额的4%给予奖励。个人造成社保基金损失的举报,按查实金额给予10%的奖励,按此计算不足200元的,给予200元奖励。


此外,《实施细则》还规定,举报事项查证为违法违规行为但尚未造成基金损失的,结合违法违规行为性质、可能造成的基金损失等因素,酌情按可能造成基金损失的1%给予奖励,一般不超过500元。


申领流程简化,举报奖励转为银行账户发放


《实施细则》在人社部新颁布的举报办法规定基础上,进一步简化了申领流程。将市区两级审核调整为区级审核、市级备案;将举报人主动申领,调整为审核部门评估、告知办理;将由现金发放,调整为通过银行账户发放,缩短了发放时间,方便了群众领取。


具体来看,《实施细则》规定的举报奖励程序分为评估、申请、审核、告知、发放五步。举报人拟申请奖励款项的,应于接到监督机构送出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收款方式。举报人明确拒绝举报奖励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办理领取奖金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奖金。


新京报记者 叶红梅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