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在常见的民间借贷活动中,为了确保借款的归还,常常会出现保证人的角色,而保证人究竟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许多人因为不了解而吃亏。近日,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通过已审结的一起案例阐释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有何不同。

据了解,2020年9月,刘某为资金周转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后来,李女士担心刘某还不上钱,便要求其子刘先生为借款提供担保。刘先生同意为父担保,在借条上的“保证人”处签了名。后续,刘某迟迟未能还钱,李女士多次索要,他都以经济困难为由推诿。无奈之下,李女士将刘家父子俩一并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刘某归还借款、刘先生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庭审中,李女士表示,她也知道刘某现在经济状况很差,而刘先生既然是保证人,就该替父还债。

最终,法院查明,虽然李女士提供的借条落款时间为2020年9月,但刘先生作为保证人在借条上签名的时间是2021年3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此外,李女士与刘先生也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方式,因此,法院最终判令刘先生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法院介绍,民间借贷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一般保证是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

通俗来讲,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严厉得多。对借款人而言,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有利;对保证人而言,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相对有利。以此案为例,如果刘先生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借款到期刘某没有还钱,李女士既可以要求刘某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刘先生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先生承担一般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只有在该纠纷经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等环节后,刘某的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女士才可以要求刘先生承担责任。

法院表示,在实践中,由于《民法典》关于保证方式推定的条款较《担保法》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如果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约定不明,那么保证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就成了法院判决的重要依据。

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根据当时《担保法》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后,按照《民法典》规定,双方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施行于2021年1月1日,该案中,刘先生明确提供担保的时间是2021年3月,因此,刘先生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