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近年来,在执行过程中涉及共有财产处置的情况越来越多。一些债务人为躲避债务恶意处置共有财产,或者借共有财产不便处置为名拒不履行债务,阻碍债权人胜诉利益的实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12月22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获悉,通州法院通过已审结的一起案例,介绍如何利用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打破执行僵局。

据了解,李某与徐某于2003年登记结婚,二人婚内购买了四套房屋,均登记在徐某个人名下。2018年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但并未对四套房产进行分割。2018年张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李某,法院于2019年4月作出判决,判令李某偿还张某借款本金420万元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名下并无财产可供执行。张某发现徐某名下四套房产,法院依法对徐某名下四套房产予以查封。徐某以其名下的四套房产是其个人财产为由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因李某与徐某迟迟无法就四套房产达成分割协议,张某遂向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请求确认四套房产系李某与徐某共有,且李某享有50%的份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徐某主张四套房产属于其个人财产,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涉案四套房产均在徐某和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虽然登记显示为徐某单独所有,但基于二人夫妻关系期间取得财产形成的隐名共有法律后果,不能仅凭登记为单独所有即认定房屋由徐某个人所有,且没有证据显示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因此涉案四套房产应属于徐某和李某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有财产。

此外,截至庭审之日李某和徐某仍未对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且双方亦未表达出将要对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意愿,其行为导致债权人张某的债权无法顺利实现。

最终,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法院判决对李某和徐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按照各自占50%的份额进行分割。

校对 翟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