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12月27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在该院近期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兴隆公司持有一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汇票到期后,其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却未能兑付。兴隆公司随即向票据背书人之一天晟公司发起追索,天晟公司拒绝清偿,于是,兴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天晟公司支付票据本金及利息。天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因其主要办公地位于北京某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北京市某区法院管辖。

海淀法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汇票的付款代理人位于海淀法院辖区,按照票据支付地管辖原则,海淀法院具有管辖权,因此驳回天晟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据了解,兴隆公司系建材公司,根据交易惯例,其与上游企业均以商业承兑汇票作为合同的结算方式。2021年下半年,兴隆公司持有的一张10万元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兴隆公司于票据到期日当天在电票系统提示承兑人付款,承兑人于次日予以拒付,后兴隆公司向背书人天晟公司追索,但天晟公司至今仍未履行清偿,现票据状态显示“提示付款已拒付”。

兴隆公司认为涉案票据已符合向前手背书人进行追索的情形,兴隆公司作为合法持票人有权选择向作为前手背书人的天晟公司行使追索权,要求天晟公司承担偿付责任,包括被拒付的汇票金额10万元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至清偿日止的利息。

被告天晟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其认为此案中申请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某区,票据支付地亦不在海淀法院的管辖范围内,因此,海淀法院对上述案件无管辖权,要求移送至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查认为,乾元公司为此案诉争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且该汇票的开户行为某商业银行北京支行,该行作为代理付款人,其住所地即为票据支付地,该分行地址系海淀法院辖区,海淀法院享有管辖权,虽天晟公司在诉讼中称,其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而该地址只有少数办公人员,其余人员及主要办事机构均在租赁地址即北京市某区,但不影响海淀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天晟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申请,法院不予支持。

(文中所涉公司均系化名)

编辑 杨海 校对 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