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新京报记者获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通州法院经审理,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庭审现场。图源通州法院

通州法院介绍,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在信息化时代,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该案为《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以来,北京市首例达成调解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此案由4名人民陪审员和3名法官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

据了解,该案被告人刘某某系一家公司的技术经理,通过网络从下线人员处收集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将上述信息提供给上线,由上线人员查询与之对应的手机号,并将查询反馈的公民姓名、身份证号及对应的手机号等公民个人信息有偿提供给下线人员,从中赚取差价。

通州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侵害了公民个人信息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在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一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通州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应予惩处。并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并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组织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编辑 杨海 校对 付春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