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朋友、亲戚间相互借贷是日常生活中时常发生的事情,而民间借贷案件也是生活中最多发的诉讼争议案件类型之一。近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获悉,在大兴法院此前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中,出借人认为,只要手握借款人本人给自己出具的借条等凭证就没有问题,于是选择当场取现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甚至是以手中现有的现金交付借款,后又诉到法院。那么在仅有借条,没有转账记录的情况下,能否认定双方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吗?大兴法院以案释法。

据了解,原告杨某起诉李某偿还借款260万元,李某辩称杨某只有借条,如果要求其还款,应出示向其支付260万元的记录。经查明,杨某与李某是朋友关系,杨某称李某自2010年至2016年期间多次向其借钱,且李某均要求现金交付,杨某提交其银行流水记录,显示2011年至2017年期间的ATM机取现合计金额超360万元。在杨某与李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李某多次认可欠款事实。2013年,李某向杨某出具《还款协议》,认可其向杨某借款168万元。在此基础上,2019年李某向杨某出具《欠条》认可其向杨某借款300万元且借款都是以现金形式借取。杨某提交的此后双方于2019年12月当面协商的视频,双方确认最终欠款金额为260万元。杨某提交2013年其出售名下房屋的相关证据以证明其有足够的资金流以及李某在其他借贷纠纷案件中自认以现金的方式借款的习惯。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现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李某抗辩借贷行为未实际发生,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主张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该案中,李某否认实际发生260万元借贷,但未能对其多次签写借条进行合理说明。

综合该案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首先,杨某提交了足以证明其具有承担该案借款金额的经济能力的证据。其次,无论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还是在确认欠款金额的现场视频中,杨某多次提出“借款”“借300万”“现金拿的”等内容,李某未提出异议且表示认可,并多次同意偿还260万元。再次,李某具有多次以现金的方式借款的习惯,故杨某称其均以现金方式交付借款符合李某的交易习惯。最后,杨某主张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从2010年持续至2017年,其提交了该过程中的取现记录,有充分的取现凭据足以支撑其向李某借款。

2019年12月,李某认可欠款260万元系双方对借款做的最终结算,系双方对自身权利义务作出的处置与承诺。因此,以李某出具的债权凭证为基础,综合出借人的经济状况、借款人与出借人的关系、还款人的还款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双方多年之间的沟通记录,足以认定李某欠付杨某借款260万元,故对于杨某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提示,出借人在出借款项,尤其是大额款项时要尽可能选择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交付,并注意相关记录的留存,以规范借款人行为和市场秩序,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校对 刘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