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资料图。图/新华社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调整。

此次《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与此同时,《通知》还特别强调,随着疫情防控面临新形势新任务,防控工作进入新阶段,综合考虑妨害疫情防控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需要对相关法律适用作出及时调整,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妥善处理相关刑事案件。

一些行为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依法抗疫是应有之义,也是底线要求。2020年1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被列入属于《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这就是 “乙类甲管”的由来。传播新型冠状病毒也因此与刑法中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建立了关联。

从法治规范来说,乙类理应乙管。采取“乙类甲管”本就是临时性举措,具有较强的过渡性。否则,直接列入甲类传染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就好。回归“乙类乙管”,也可视为在疫情防控的法律责任机制上正式回归常态化。

现行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确该罪的构成应具备: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就在2022年12月26日,国家卫健委已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正式更名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去甲类管理,也去掉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的刑事归罪。

在中国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平台检索近三年落判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个案,被认定的妨害行为多与“故意隐瞒旅居史”“不配合防疫部门流调”“确诊后违反隔离管控要求”等有关。根据罪刑法定和上述五部门联合通知,从1月8日起,这些行为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回归防治常态是对科学和法治的尊重

刑法不溯及既往。除了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对涉疫医疗物资制假售假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外,其他已进入司法程序的涉疫轻微刑事案件,亦要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因按现行规定为无罪,较旧规为轻。

这意味着从现在起,涉及传播疫情被公安机关刑拘的,应立即释放并撤销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检方应作不起诉处理或通知公安机关撤案。已经诉至法院的,检方应撤回起诉,或由法院直接判决无罪。已进入二审的,也应判决无罪。

哪怕是未进入刑事司法程序而是进入了治安管理处罚(行政处罚)流程的,只要处罚没生效也应立即撤销。无论何种究责程序,凡涉及羁押的,应依法及时解除羁押措施,还当事人人身自由;凡涉及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也应依法及时解封或解除。

以上均针对正在办理的案件而言。对已经生效的个案,一些在社会面上引发争议较大的,也宜注意严格把握法律适用,如有依法本应无罪、却扩大化以有罪论处的,同样可以依法及时纠正。

这也是社会公平正义这一法治价值追求的具体体现。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

人类在传染病防治上,特定时期内对新型病毒存在认知盲区。正因为这种局限性,在法治框架内进行一些特殊的制度安排,有其必要性。在这种必要性消失后,回归防治常态既是对科学的尊重,同样也是对法治的尊重。

撰稿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徐秋颖
校对 / 卢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