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行海洋)1月19日,“男子30元买彩票中百万被偷”的话题引发网友讨论。据媒体报道,近日,杭州公安通报一起案件,一名男子放在车内的钱包被偷,钱包内包含一张中了百万的彩票,而嫌疑人在盗窃时并不知道钱包内有彩票。


大家在感叹事件离奇的同时,也好奇嫌疑人盗窃彩票的金额是30元还是百万元。那么,盗窃罪的犯罪所得该如何认定?上述案件嫌疑人最高面临怎样的刑罚?新京报记者采访了法学博士、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艾行利。


艾行利介绍,判断盗窃罪的犯罪所得数额需要遵循“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也就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意图要和客观上盗窃的财物相一致。

 

“彩票属于不记名有价凭证,被害人失去彩票,就意味着遭到了奖金损失,而盗窃嫌疑人只要认识到彩票能够兑奖,就应该对被害人的损失承担责任,盗窃数额应当包含彩票兑奖金额。”艾行利表示,盗窃金额百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按照《刑法》规定,盗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嫌疑人盗窃时不知道钱包内有彩票,得手后也未发现彩票,此类情况该如何认定?艾行利表示,“这个是有争议的,有专家认为应当以受害人的损失为标准,受害人最终没能换得奖金,就应该以中奖金额追究嫌疑人的责任。我认为,如果嫌疑人自始至终都不知道有彩票或将彩票丢掉了,完全按照中奖金额去追究刑事责任,则超出嫌疑人的主观认知。”

 

艾行利介绍,盗窃财物金额与犯罪行为人认知不一致的情况在实务中比较常见。“此前北京有一起盗窃古董的案例,盗窃者以为是价值2.5万元的真古董,结果是只值600元的假古董,法院以古董实际价值认定,600元达不到盗窃罪的数额较大标准,最终嫌疑人没有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艾行利指出,如果案例反过来,嫌疑人以盗窃数百元假古董的目的实施盗窃,却盗得真古董,这种情况会以财物的实际价值来认定。“因为主观上只要求嫌疑人认识到是普通财物,实际价值大小并不超出盗窃主观故意的范畴,一般以实际价值认定盗窃金额。”

 

编辑 刘梦婕

校对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