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 薄其雨)2月1日,新京报记者从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获悉,近日,石景山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被告人韩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据了解,2022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韩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因酒后与女友吵架,从其居住的8层将一个陶瓷酒坛从窗口抛出,造成被害人徐某停放在楼下的白色小客车天窗被砸坏。经鉴定,被损坏天窗价值人民币12015元。案发后被害人报警,被告人韩某于当日被民警查获,被告人韩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石景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高层建筑物内向外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韩某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依其悔罪表现适用缓刑。被告人韩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提示,高空抛物不仅事关社会公德,更是一条不能逾越的法律红线,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已将高空抛物这种危险行为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公民应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养成文明生活习惯,同时一旦发现有人高空抛物要及时报警处理,共同守护“头顶上的安全”。

编辑 杨海 校对 吴兴发